为扎实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将选取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不定期在公众号予以公布,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实现“曝光一批、教育一片”。
2023年12月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巡查到黄河路时,发现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3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宋某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宋某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至现场复查发现宋某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将道路恢复原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一是在交通上会造成安全隐患,使群众出行不安全因素提高;二是会破坏城市容貌,严重的可能会导致尘土裸露,造成扬尘污染;三是极可能损坏市政隐蔽工程,未经允许的挖掘可能会损坏这些设施,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