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将选取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不定期在公众号予以公布,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实现“曝光一批、教育一片”。
2024年3月2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上述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主动申报审核并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涉及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