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学期的尾声渐近,我们已经迎来考试周。在这个时刻,除了紧张的复习和准备之外,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主题——文明考风,诚信考试。作为新时代大学生,我们不仅要在学业上追求卓越,更要在品德修养上树立高标准。诚信是考试的基本要求,更是我们个人成长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1.考前须提前准备好学生证、黑色签字笔、铅笔、橡皮等工具,必要时可以带上水,同时也要检查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是否放在考场之外。2. 不得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开卷考试除了教材,不得夹带任何纸张;不得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3. 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提问时应举手示意,不得东张西望、不得交谈、不得互借文具、不得传递纸条、不得交换试卷、不得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第二十二条 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劝阻无效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第二十三条 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二)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四)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六)扰乱考场工作秩序,拒绝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七)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二十四条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二)利用各种机会传递或者利用介质传递、接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三)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或者返回考场中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强行再拿回修改试卷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窃取或者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 信息的;
(九)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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