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2起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典型执法案例!

政务   2024-11-22 14:20   江苏  


  危险物品具有较大危险性,需要从生产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对危险物品实行规范管理,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必要监管措施,降低危险物品发生事故概率,确保与危险物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安全、顺利进行。现通报宜兴市2起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01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车间门口氧气瓶(危险化学品序号:2528)与二氧化碳气瓶(危险化学品序号:642)未设置防倾倒设施,车间大门旁的乙炔气瓶(危险化学品序号:2629)未设置防倾倒设施,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无锡市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气瓶为什么要有防倾倒措施?

  倾倒会使气瓶阀门掉落跑气,气瓶由于跑气的巨大反作用力,将向前冲或在地面打转,若附近有人,将会伤及人员,如果是可燃气体会引起爆炸。


案例二

02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方氏磁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北侧临时存放区堆放4个甲缩醛吨桶(危险化学品序号:484),现场未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方氏磁钢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多数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不当引起。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重点部位的风险告知和巡查检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考虑电气防爆、防静电、通风、防流散、监测报警、防火间距与应急救援等安全技术要求。



Q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来源:宜兴应急

编辑:许 可

审核:刘 兵

发布: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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