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相关通知提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其中一条对于现在的“挂证”市场是一个致命打击:对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建造师等人员的企业重点核查。大家都知道以往上企业在办理资质,基本给人才社保交够3个月就完事,这也导致人才在这企业3个月,然后继续挂下个企业,一年可以挂很多次。这种短期“挂证”是现在中介和企业常用的手段,而住建部这次的要求是给这种一个致命的打击,即使唯一社保也逃脱不了!对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建造师等人员的企业重点核查。也就是说一个证书一年内只能做一次变更,如果在变更第二次就要被重点核查。不管你是不是“挂证”,只要这一年内变更超过一次了,就要重点去查你!现在是大数据了,以前那套社保跨省什么的,一查一个准。现在就剩下唯一“社保”挂证这个硬骨头了,很多中介找人才也是去找唯一社保这种。
而在处理唯一社保的“挂证”上,有核查公积金缴存记录、个税、智慧工地打卡记录等一系列的方法,笔者这段时间朋友圈有很多中介找证都开始要求无公积金缴纳记录了。不过现阶段公积金等这种方式核查会有可能导致无故的人被牵连。前几天某省住建厅的电话被打爆了,就是因为很多人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导致被标注异常,有些单位更夸张,自己单位的80%证书都被标注了异常。而这些同行是实打实的建造师证书就注册在自己单位。造成这种情况一种是很早之前其他单位给缴过,公积金系统里面有过账号留存。还有一种没有公积金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里面明确说了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挂证”得企业顶多就是给人才交个三个月的社保,不会给人才缴纳公积金,理论上公积金没有注册单位的缴纳记录也是一种核查方式,就是好像没有意识到一个问题即使实际工作的单位也压根不给员工交公积金。所以限制一年内的注册变更次数是限制唯一社保挂证的一个很直接的方法。有可能你会说,那我就一年挂一个企业,但是在资质延续等业务上企业他只需要用你的证书3个月就可以。你一年挂一个企业是可以,企业能给你你一年的钱么?还要缴一年的社保,这多出来的成本可是不容忽视的!中介那又该怎么去和企业、人才谈?这个要求或许不能治根,但是会大大增加“挂证”各方的成本,阻碍这个市场的发展!通知还有个是重点核查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以往都是企业本身没什么证书,遇到新办资质、核查或者什么延续等资质业务时,都是在外面花钱找。即使被查到了,也是人才证书被撤销,企业没什么事,自己再找个就行了。这次也一起把企业带上了,如果发现企业使用“挂证”建造师注册人员,也会连带一起被重点核查。如果企业被核查后不符合资质要求,就会在全国得四库一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而被标准资质异常的企业在招投标上面都会受限制,住建部都发话了:业主要慎重选择这些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今年的挂证专项治理通知也表明了原则: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而近期住建部和各地的一系列动作和政策,也表明了这次挂证治理的决心。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一)标注“资质异常”。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
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
对全国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