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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招标人将项目经理(总监)的资历、能力、信誉作为重要择优因素的,除符合规定情形外,取得施工许可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含开工备案)手续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总监)。
上文所指规定情形为以下四种情形:
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死亡的。
招标工程非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中标后超过 120天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建设单位中止项目建设的,施 工单位已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该项目经理需要另行任职的;
招标工程非因监理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中标后超过 120天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建设单位中止项目建设的,监理单位已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该项目总监需要另行任职的;
中标人确认项目经理(总监)无法到岗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合同。
招标人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定标方法。严禁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抽签(包括票决抽签)、摇号、抓阄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引导投标人合理有序竞价,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向潜在投标人作出承诺,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
在招标公告备案时,招标人应将项目定标方案上传至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加密保存,招标公告对外发布后不得更改项目定标方案,确需更改的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将项目直接委托给其控股(被控股)企业实施。
在确保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依法接受与其存在控股(被控股)等利害关系企业参与投标。
对于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追加的附属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原合同造价的10%且不超过5000万元。
政策解读:
一是取消“建设工程招标人有子母公司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严格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二是原规定为“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追加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可以不进行招标”,即将原30%的比例调低为10%。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严禁采用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等简化措施进行招标。
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提高招标效率。
择优因素综合考虑拟派项目经理(总监)及管理团队成员的资历、能力、信誉,企业资质、业绩、履约以及投标报价等情况。
严禁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择优因素。
原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持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将项目直接委托给其控股(被控股)企业实施。在确保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依法接受与其存在控股(被控股)等利害关系企业参与投标。
对于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追加的附属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原合同造价的10%且不超过5000万元。
二、取消简化招标程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严禁采用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等简化措施进行招标。
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提高招标效率。
三、规范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
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提前制定规则清晰、可操作性强的过多投标人淘汰方案,纳入招标文件并予以公开。
招标人应在过多投标人淘汰方案中合规合理设置择优因素,明确各择优因素的优先程度。
择优因素综合考虑拟派项目经理(总监)及管理团队成员的资历、能力、信誉,企业资质、业绩、履约以及投标报价等情况。严禁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择优因素。
四、强化评标专家专业支撑作用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候选人推荐规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指出各投标文件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报价存在异常低价的,应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提供相关材料,并在评标报告中提示该投标人在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存在分歧意见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五、优化定标委员会组成结构
招标人应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应为7人以上单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招标人可以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定标;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相应领域的专家参与定标。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及直接邀请专家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除上述成员外,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从符合《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定标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六、禁止采用抽签方式定标
招标人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定标方法。严禁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抽签(包括票决抽签)、摇号、抓阄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七、坚持定标择优竞价原则
招标人应引导投标人合理有序竞价,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向潜在投标人作出承诺,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定标方案,鼓励招标人对择优要素及优先级别进行客观量化,提升定标质量效率。在招标公告备案时,招标人应将项目定标方案上传至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加密保存,招标公告对外发布后不得更改项目定标方案,确需更改的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项目定标方案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按照规定可以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的项目,应综合考虑项目经理(总监)及管理团队成员的资历、能力、信誉,企业资质、业绩、履约,以及投标方案中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模块化建筑(MiC)技术、智能建造、智能监测、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等应用情况,坚持优中选低原则。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坚持低中选优原则。
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等异常情形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由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查看加密的项目定标方案,在综合考量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招标人清标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项目定标方案独立行使投票权,并明确理由。招标人应成立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定标进行见证监督,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八、加强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管理
招标人将项目经理(总监)的资历、能力、信誉作为重要择优因素的,除符合《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第五十四条第(一)(八)项以及《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22〕1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外,取得施工许可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含开工备案)手续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总监)。
除符合前款规定可更换的情形外,上述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含开工备案)手续前,中标人确认项目经理(总监)无法到岗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合同,可以重新招标或者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采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原定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的,可按原定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补足定标委员会成员。
九、规范市场化代建项目的招标
实行市场化代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理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不免除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责任。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货物的招标采购,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相关招标文件及具体定标方案应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盖章后留存备查。建设单位应同步将项目定标方案报内设(上级)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选派人员参与代建项目的定标,并按要求成立定标监督小组全程跟进监督。建设单位选派人数和招标人(代建单位)直接指定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代建单位应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货物的合同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且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及我市其他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