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8起驾乘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有效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案例,并提醒驾乘人员:安全带能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人体起到固定并缓冲惯性作用,有效减轻对人体的伤害甚至能挽救生命,驾乘机动车出行时,请全程全员规范使用安全带。
12月3日,张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潞州区崔漳村附近路段时,与前方违规左转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因规范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均未受伤。
12月5日,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519国道张庄村附近路段时,与白某某驾驶的重型大货车发生碰撞,因两名驾驶人规范使用安全带,均只受轻微伤。
12月11日,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平顺县北社乡小铎村附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路边护栏,因刘某正确使用安全带,没有受伤。
12月12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潞州区309国道坡底村附近路段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因规范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均未受伤。
12月14日,刘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沁源县沁河镇南环桥西十字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因规范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均未受伤。
12月15日,崔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潞州区英雄北路时,由于变更车道时未提前观察、避让后方车辆,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因规范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均未受伤。
12月16日,许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上党区郝家庄村附近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因规范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均未受伤。
12月20日,董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潞州区东环路与解放东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常某驾驶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因规范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均未受伤。
来源:长治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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