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费!潞州区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汽车   2025-01-05 20:25   山西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物业公司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第一批)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整治物业服务不履行不到位、侵犯业主利益等问题并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民生实事项目,对物业公司违规收费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置,查办了一批违规收费案件,为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长治市潞州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电梯运行费案。

当事人长治市潞州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以0.5元/㎡·月的标准向一期业主收取电梯运行费,以0.6元/㎡·月的标准向二期业主收取电梯运行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8582.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治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案。

长治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以2.1元/㎡·月的标准向业主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收取物业费的同时重复收取公共照明费等费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192.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长治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商铺用电案。

当事人长治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商铺用电电费时,在物业服务费已包含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又在电价中重复分摊,违法获取电价差价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4531.2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长治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公共照明费案。

当事人长治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同时另行单独收取公共照明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长治市某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价收取居民用电电费案。

当事人长治市某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价按照0.5元/度的价格收取居民生活用电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物业收取的物业费、电梯运行费、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关系到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上级部门开展的“整治物业服务不履行不到位、侵犯业主利益等问题并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民生实事项目,就是为了规范物业公司在各项收费中依法依规进行,物业收费和服务中要做到质价相符、明码标价,前期物业必须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范围收取各项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重复收取包含在物业费中的其他费用,保障每个业主的合法权益。

转供电主体收取的商铺电费是近年转供电环节的重点监管问题,转供电主体应按照电网企业发布的当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对应电压等级分时用电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损耗率按月计算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率计算。转供电主体容易出现的违规问题是:未将降价红利及时传导到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超过其交给电网公司的电费,损耗率超过10%;以分摊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的名义加收其他费用等。国家给予了终端用户的降价红利,而该政策到终端用户时部分转供电主体执行不到位,所以查处转供电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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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来源: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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