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补签劳动合同后,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薛某自2021年7月到黄岛某物流公司工作,双方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5月,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开始时间及落款时间显示为2021年7月。2023年3月,某物流公司以薛某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且不服从领导安排为由将薛某辞退。2023年4月,薛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21年7月—2022年5月)二倍工资。
仲裁裁决未支持薛某的仲裁请求。
签订劳动合同旨在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为督促企业及时、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薛某认为其在入职时物流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后补签,因此物流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
薛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补签劳动合同为双方意见一致的自愿行为,应视为对前期劳动期限的追认,且薛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单位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现薛某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又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有违诚信原则,仲裁庭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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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李春霖 生甡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