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遇上女职工“三期” 怎么办?
某公司招录蔡某安排其从事文职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2023年2月6日蔡某生育一子,在家中休产假期间(2023年6月26日)接到公司通知“原工作岗位已安排他人,蔡某不需要再回公司上班”。2023年7月,蔡某提起劳动仲裁。
公司向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蔡某2023年2月6日生育一子,蔡某合同到期日应顺延至2024年2月5日。公司应在该日之前与蔡某协商是否续签合同的问题。公司在刘某的产假期间与其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蔡某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规定的女职工“三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该规定意味着女职工的哺乳期为一年,从生育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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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李春霖 生甡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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