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服从合理岗位调整,要求公司赔偿的,法院不支持
楚某于2015年7月到某商场工作,2023年3月10日,该商场以其不能胜任服装处工作岗位为由,向楚某送达免职通知书,要求其2023年3月20日到商场家电处报到,岗位为营业员,逾期不交接工作或逾期报到,视为旷工。楚某对通知书不服,未到家电处报到,亦未到公司上班。该商场陆续向其发送限期上班通知书、限期上班警告书,并告知其已连续旷工15天,若继续旷工将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楚某仍未到岗,并于2023年4月22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2023年4月24日,该商场向楚某快递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商场提交了其他员工书写的关于楚某的违纪材料、楚某签字的考核罚单等证据,拟证明楚某在工作中存在违纪及不能胜任工作情形。
该商场依据管理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情形,无需向楚某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或行使管理权对员工进行调岗极易产生纠纷,法律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保护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本案某商场基于自身经营需要并结合楚某的工作实际进行岗位调整,系企业自主经营及优化人力资源的表现方式。该调岗行为具有合理性,且调整工作岗位后楚某工作条件与工资报酬未降低,楚某应当服从。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长期发展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发展,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应当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行使,禁止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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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生甡卉 李春霖
▲《九顶山片区旧城改造纪实·终章 | 全面清零!再见!九顶山,再见九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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