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身——致全州家长的一封信

文摘   2024-10-25 18:06   云南  




尊敬的家长:

      您好!

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文身现象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流行度不断增加。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蚀。作为孩子们成长道路上的重要引路人,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文身、促进其健康成长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此,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特此致信,呼吁家长们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积极的成长环境。


一、洞悉文身隐患,守护健康体魄


文身(俗称“刺青”),是使用文身针穿刺皮肤,把色料植入皮肤真皮层,绘制图案或文字并显现在皮肤上。文身过程中,针刺对人体组织造成损伤,使用的色素渗入真皮层,形成永久性的色素沉着,具有不可逆性。文身具有以下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1.危害健康。文身可能会引起皮肤感染、过敏反应、并发皮肤病、传染性疾病等病症,严重的还会增加患癌风险,危害身体健康。
2.难以祛除。文身祛除困难,不仅花费高昂,祛除周期较长并伴随疼痛感,还很有可能洗不干净,留下疤痕。文身后一旦后悔那更是追悔莫及。
3.影响就业。文身还会影响孩子就业,参军、从警、从教、从医及招录公务员等岗位均对文身有严格要求。
4.其他影响。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心理具有不稳定性、冲动性、易变化、易受外界影响等特征。如果文身失败或文身后后悔,则会对他们造成显著的心理创伤,影响孩子心理健康,甚至患上各种精神心理疾病。

 二、依法护航成长,共筑健康防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办法》第十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这不仅是法律的刚性要求,更是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重要体现。家长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文身或面临相关风险,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家长责任在肩,引导健康成长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他们最亲密的守护者。在预防未成年人文身的问题上,家长责任尤为重大。应当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让他们了解文身的真实危害,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和自我认知。同时,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倾听孩子的想法与困惑,给予他们理性的建议和支持。最重要的是,作为榜样,家长自身应远离文身等可能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为孩子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更不是家事,而是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社会发展的大事。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手合作,以理性和关爱为基石,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绽放属于自己的光彩!




文字|思想政治与德育科

编辑|办公室

初审|张   漉

终审|赵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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