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典型案例四

文摘   2024-10-21 14:57   云南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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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刚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向F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少年法庭法官黄某某了解到,被告人厌学、经常逃学,存在结交社会不良人员等行为。在此案前,吴某刚就曾多次盗窃,因未达责任年龄不予处罚。而其监护人放任其不良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刚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吴某刚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而其父母未切实履行监护职责。2022年2月23日,F县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吴某刚的父母于2月24日到县人民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要求他们转变家庭教育方式,调整沟通方法,改善教育理念,从而更好地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改造。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诚,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最初场所,是儿童成长的最重要微观环境,家庭教育对儿童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家庭教育是存在于生活中的教育,儿童的行为习惯往在来源于父母的言传身教和家风的潜移默化。俗语“小时偷针,长大偷金”,说的就是一个人的不良行为习惯一旦养成就很难改变因此,父母需要用正确的思想和方法教育孩子,引导孩子做遵纪守法的公民,这既是促进孩子一生健康成长的大事,也是促进社会安宁和发展的大事

本案中,吴某刚的父母长期对其疏于教育和正确引导,最终导致吴某刚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人民法院审理吴某刚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产的案件时,发现被告人有厌学、逃学和结交社会不良人员等行为,但未得到父母的及时管教和纠正。正是父母的放任,导致吴某刚违纪违法行为频发并发生质变而触犯刑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他们发出《责令按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人民法院不断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审判工作的主要关注点。《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是创新审判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的具体表现。这对于引导父母和监护人了解家庭教育是什么、怎么做,促进全社会合力推动家庭教育发展,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






来源:赣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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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科

编辑|办公室

初审|柏   静

复审|赵   雷

终审|杜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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