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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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在校女学生王甲,因嫉妒比她学习好的邻居郝某(在校生),便邀约学生乙、丙、丁去打郝某。一天下午6时许,四被告人到郝某所就读的中学,没有找到郝某。学生乙提出不能白来,四被告人即商定找一个人来打。由学生乙找人,将长得像郝某的学生詹某叫来。四被告人将詹某拖到一僻静处,四人相继动手殴打詹某,并将詹的手机扔到草丛中,抢得詹某的人民币39元。后因路人劝阻,四被告人才离开。詹某被打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和学生乙、丙、丁共同殴打他人并抢劫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7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甲、学生乙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学生丙、丁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正值花季年龄的少女,竟对无辜少女大打出手、抢劫,看来着实令人不解。但从深层次看,其实四被告人虽然家境各异,但是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备受父母溺爱。由此,从小娇生惯养,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在家里唯我独尊,以致养成任性、蛮横、敏感、多疑、嫉妒、自私自利的性格。四人因同在一校学习声乐,颇有共同语言,便结为一伙,经常邀约上馆子,进录像厅、蹦迪。并经常模仿电视里的镜头戏弄、欺负其他同学。而王甲仅因住同一院落的郝某学习成绩比她好,穿着比她得体,便认为郝某看不起她,抢了她的风头。再加上父母在教育她时总以郝某为榜样,使她对郝某是又嫉妒又愤恨,决心要教训教训郝,目的就是要打掉郝的“傲气”。有了这个想法,王甲即不去多想,便邀约学生乙等三人,直奔郝所在的学校。到学校后,四人没有找到人,就应离去,这样也就不会发生以后的事了。但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学生乙和王甲一样也是极为任性,又十分自负的女孩,没找到郝,学生乙竟提出找一个像郝的人打一顿,消消气。无辜的詹某因长相有几分与郝相似,竟成了替打的靶子、受抢的羔羊。王甲等人为自己的任性胡来付出了代价,沦为罪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四被告人的父母更是顿足捶胸,悔恨不已。花样年华,花季少女,争强好胜是正常的。但是,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伤害学习比自己强的同学就不可取了。
来源:泰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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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科
编辑|办公室
初审|柏 静
复审|赵 雷
终审|杜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