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反劳动法,工资到手才几百元”,颜忠军律师:可这样维权→

时事   社会   2024-09-02 07:11   湖南  

律师简报

8月,红网《百姓呼声》《消费维权》栏目联动律师共为234位网友提供了线上法律咨询。其中,网友较为关注的劳动报酬支付、特种设备检验古树名木保护等相关问题,得到了律师的积极解答。

留言选摘

01

友“dje3gyc留言:郴州市桂东县某电子厂违反劳动法,员工工资到手才几百元,未按照郴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发放。

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忠军回复: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上述定义可见,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项目:(一)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四)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六)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但是,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呢?这个问题每个省的做法不一样。在湖南省不能将最低工资理解为实际到手的工资,由于“五险一金”中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用人单位依法可以从工资中扣除。故,扣除“五险一金”个人应当负担的费用后,实际到手的工资可能会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投诉者告知查处结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网友“bprkx7o”留言:醴陵市某小区电梯年检过期,相关部门核查后说已经年检,只是因为合格证未送到所以没有张贴。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甘靖雯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取得并公示检验合格标志。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通常为物业)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电梯因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导致电梯故障、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物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网友可以向醴陵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投诉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要求其依法查处,并督促物业尽快完成年检并公示合格证。

03

网友“cwz5i4o”留言:本人是怀化市麻阳县居民,想咨询一下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否有模板?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思煜回复:

湖南省户籍或持有湖南省居住证的人员因实际工作、生活等需要,可通过湖南公安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湖南省户籍人员或已在湖南省办理居住证的中国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

你在网上平台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时按照流程步骤提交信息即可申请成功。





04

友“258454留言:湘西州花垣县一棵树龄近70年的古树多次被砍掉枝丫,是否合法?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香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是古树。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养护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人。如果实施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还可以根据古树名木等级和损伤情况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您所述的树还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古树,遇到他人砍伐其树枝时,可以向林业局反映情况。
法条链接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
(一)擅自移植、采伐;
(二)攀树、折枝、挖根、剥树皮、注入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三)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非保护性填土、动用明火、倾倒污水垃圾、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古树名木等级和损伤情况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红网  本期编辑:李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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