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老板获刑!

政务   2024-10-22 23:54   江西  






刚出狱不久

又重操旧业

太“刑”了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系某汽车修理厂老板。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陈某某曾因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31789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出狱后,陈某某故技重施,于2022年6月12日再次伪造多张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8070元。



法院审理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属重新犯罪,构成累犯,鉴于其系主动到案,且退赔了涉案单位的全部损失,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侥幸心理不可有

法律底线碰不得

自作聪明食苦果

逃避制裁不可能


来源:综合临川法院

编辑:余政宣

校稿:郑 

审核:晏华勇

    

往期推荐

    


学习专栏:《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详细解读




余江政法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有趣的灵魂在等你
 投稿邮箱:1819233733@qq.com

                               

余江政法
通过发布政法工作动态,开展政法宣传,提供预警信息,加强与群众互动,从而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关注、支持、参与平安、法治、和谐余江建设。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