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很多人都知道,提供住宅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是犯罪,却不知道容留他人在车上吸毒,也是犯罪!近期,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结了这样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邹某是个“瘾君子”,平时游手好闲,喜欢邀拢“毒友”一起吸食上头“电子烟”(含依托咪酯成分)。2024年3月一天,邹某驾车,搭载多名“毒友”,前往A区购买上头“电子烟”,在返程途中,邹某容留这些“毒友”在其车上吸食。当晚,邹某在酒店叫来其女友,并容留一同吸食上头“电子烟”。第二天,邹某又邀多名“毒友”开车前往B县购买上头“电子烟”,在返程途中,再次容留多人在车内吸食。后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将邹某传唤到案,邹某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在车上吸毒的事实。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邹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判,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来源:宁都检察院
编辑:余政宣
校稿:郑 晖
审核:晏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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