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终止,又见撤材料!

创业   2025-01-19 00:00   北京  

 一、基本情况
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的议案》和《关于撤回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议案》,拟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撤回申请文件。独立董事已对《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风险提示
由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尚需履行相关程序,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博达软件”)作为全媒体数字内容智能服务提供商,以自主研发的全媒体内容管理平台及其建设实施为核心业务,融媒体、内容安全等产品及解决方案为业务延伸,主要面向教育行业,并拓展到政府、企业、健康等行业,提供软件及软件实施、平台运维等技术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公司客户群体主要包括教育、政企、健康行业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按客户类型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魏小立、李传咏、王逸杰分别直接持有公司41.75%、16.40%、7.67%的股份,合计占比为65.82%,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3,018.75万元、14,729.09万元、17,493.47万元、4,726.75万元,公司教育行业类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80.15%、81.56%、80.56%、85.41%。以高校为代表的教育行业客户,受寒暑假时间周期及其预算管理制度影响,通常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次年上半年启动项目,年末验收和付款比例较高,从而导致公司第四季度收入高于其他三个季度。
公司预测 2024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 21,350.87 万元和 3,910.7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910.72 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22.05%、5.14%、25.98%。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募集资金运用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相应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审议意见
1.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请发行人:(1)说明全媒体市场占有率测算依据及其准确性。(2)说明融媒体及子站建设业务与全媒体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性,报告期未能有效开拓融媒体及子站建设业务的原因,详细说明相关市场前景及可触达性的测算依据。(3)结合上海交大等客户全媒体相关产品及服务的初次购买、迭代升级复购等情况,说明高校每 3-5 年采购全媒体网站群平台的表述是否准确。(4)依据主营产品类型收入占比,准确披露主营业务相关表述。(5)结合上述问题以及公司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获客能力,详细说明预测未来收入增长空间依据的充分性及准确性。
2.关于经营业绩。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前后各期末确认收入合同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确认收入相关合同的收入总金额及其占比、2017 年-2019 年各期末确认收入相关合同的收入总金额及其占比,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2)结合销售模式及销售人员区域分配情况、负责销售订单及销售客户的具体情况、是否从事技术工作的情形,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大幅增长、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销售人员、技术人员混同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销售人员来自中间商的情况,新增销售人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关系,量化分析新增销售人员与销售增长的匹配关系,是否仍将通过新增销售人员实现销售增长的目的及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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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关于经营业绩。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项目执行平均周期、客户投入使用和运行测试时间,说明项目集中在 12 月交付或投入使用是否符合客户的使用习惯,报告期各期 12 月营业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技术人员、营销服务人员、销售人员及研发人员工作差异,技术人员为客户服务的工作内容、项目数量匹配度、出差频次等,说明是否存在销售人员、技术人员混同的情形,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财务内控。请发行人说明于 12 月 31 日集中进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相关财务内控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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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超讲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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