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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承德市丰宁县大滩镇某村路段驶入道路时,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未让行,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小型汽车撞上路边的电线杆。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王某某受伤;小型汽车的驾驶人杨某某及副驾驶乘客均规范使用安全带,未受伤。
王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未让行;杨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双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交警提示
来源:河北交警微发布、承德帮等,感谢各位同仁的努力,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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