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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永,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户籍地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8组1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宏森家园1号楼7单元901室,身份证号:130821198202051254。
执行案号:(2019)冀0826执855号
涉案标的额:标的款20万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的,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予人民币3000.00元奖励。本院将对提供线索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悬赏期限:发布之日起一年。
举报电话:15733979037(丰宁法院执行局)
13303142531(申请执行人)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2024年10月10日07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对涉嫌违法人员张x口头传唤至营兴派出所接受询问的过程中,孙xx阻拦处警民警对张x传唤,后孙xx又辱骂现场执法民警,民警在口头传唤孙xx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孙xx拒不接受传唤,后在强制传唤孙xx上警车过程中,孙xx蹬踹执法民警,到警车上后孙xx强行坐到警车驾驶位置,抱住警车的驾驶方向盘阻止民警驾驶车辆,随后孙xx又辱骂现场执法民警及辅警。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影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送承德市双滦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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