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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11月7日
暴力同时袭击民警和辅警的刑法规范适用
陈伟,赵佳慧
在原有妨害公务罪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袭警罪强调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保护。增设新罪后,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暴力同时袭击民警和辅警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对此,应厘清问题产生的症结并构建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路径,依法保障人民警察和辅警的履行职务行为。
一、关于暴力同时袭击民警、辅警的争议观点
辅警具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开展人口信息采集及开展治安检查及视频监控等职责,民警与辅警在共同开展相关职务活动时受到暴力袭击的案件屡见不鲜。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此类案件通常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在袭警罪设立后,司法实践则需面临是否适用新罪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袭击民警构成袭警罪,同时袭击辅警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之下应构成两罪的竞合,一般以处罚较重的袭警罪定罪处罚。此种观点支持袭警罪的身份论,将袭警罪保护的人员范围限定为民警,在一定程度上划清了适用界限,但需要深入解释行为人的单一暴力袭击行为出现两种罪名竞合的原因。
第二种观点认为,协助民警履职的辅警可以被视为袭警罪的保护对象,暴力同时袭击民警、辅警的行为构成袭警罪一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已明确规定了袭警罪的对象是“人民警察”,将不具有警察身份的辅警纳入其中,可能属于类推解释,因而此种观点具有突破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以上两种观点通常都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即以袭警罪定罪处罚,但是两者在法理根据、罪数处理和量刑情节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种观点皆存在适用难点,应在厘清问题症结的基础上,完善刑法规范适用路径。
二、暴力同时袭击民警、辅警刑法适用问题的症结
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暴力同时袭击民警与辅警的行为可以拆解为两个行为,产生适用问题的核心分歧在于对暴力袭击辅警行为的不同理解,具体又可以分为法益保护和“人民警察”的解释两个方面。
第一,袭警罪保护的法益内容不明确。目前理论学界对于本罪保护的法益包括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权力达成了共识。然而,在论及此种法益时存在不同表述,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此说描述了权力运行的动态过程,从职务特性出发,基于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之关系,认为袭警罪的法益是人民警察开展职务活动的秩序。二是“人民警察执法权”,此说从主体出发,认为袭警罪保护的是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的执法权,强调了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两种不同观点实质是对执法权在动态与静态两种状态的描述。在法益讨论层面,二者都紧密围绕“执法权”一词,并未展示出明显差异,然而,在司法适用层面上述不同侧重将产生解释分歧。
第二,刑法条文中“人民警察”的范围模糊。袭警罪中“人民警察”的范畴,存在警察身份与职务活动两种观点。“身份说”认为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其工作性质为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的辅助性工作。辅警系警务辅助人员,根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遵循刑法条文解释与行政规范相一致的观点,会认为辅警并不属于刑法中的“人民警察”。
“职务说”通过援引现有司法解释,扩张刑法中“人民警察”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0年发布的《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认同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职务说”认为刑法中“人民警察”的范围也应从职务进行切入,以是否开展警务活动作为认定标准。
三、暴力同时袭击民警、辅警的刑法规范适用路径
面对上述分歧,应完善刑法的规范适用路径,坚持刑法基本原则,保障民警与辅警依法履行职务。综合现有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应将暴力袭击民警与辅警的行为认定为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综合案件定罪与量刑情节,一般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第一,坚持法益导向,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与辅警协助权。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袭警罪保护的法益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和人身安全,妨害公务罪保护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权力。两种法定权力的来源、主体、内容和效力存在较大差异,此时行为人的一个行为造成了两种危害结果,构成想象竞合。当民警与辅警同时在场并共同开展工作时,辅警的协助权与民警的执法权分属上述两类权力,并产生密切关联,应对两种不同权力进行完整评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周某某袭警案”的裁判要旨中指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符合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吸收犯以数行为且存在吸收关系为基础,行为人同时实施而对象不同的情形下,并不存在复数行为和吸收关系的存在,因此,笔者认为更宜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择一重罪论处,一般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第二,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明确“人民警察”范畴。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刑法的规范适用应遵循刑法立法规定,对刑法中的条文解释应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适应。在法律规范层面,人民警察法第二条明确了人民警察的任务,并以列举方式指出了人民警察的类型与基本范围。从立法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警察的核心特征在于拥有执法权,将不具有执法权的辅警解释为“人民警察”超出了词义范畴,属于类推解释。受委托依法执行协助任务的辅警,可以被纳入妨害公务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中。在司法实践层面,已有诸多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件提供了指引,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此外,从大众的认知视角出发,辅警没有配备警用装备和警衔等,将辅警视作刑法中的“人民警察”,超出一般大众的预测可能性。
第三,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合理认定酌定从重情节。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行为人暴力同时袭击民警、辅警案件中,多名受害者可被认定为酌定从重情节,与仅袭击民警的案件进行区分。新增袭警罪前,已有司法解释将人数作为妨害公务罪的酌定量刑情节。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袭警行为,袭击民警2人以上的,应酌情从重处罚。
将袭击辅警认定为袭警罪的酌定从重情节,并未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禁止同一对象的不同侧面或不同属性的重复评价。在定罪环节,将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旨在评价辅警协助权受损的事实侧面。在量刑环节,将暴力袭击民警的同时涉及辅警的行为视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则侧重评价案件中受害者人数为多人的事实侧面。这一认定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充分评价,契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罚退出机制的价值确立与实践运行研究”(17XFX00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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