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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质效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醉驾犯罪案件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提升醉驾综合治理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真诚认罪悔罪、拟不起诉的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矫正。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教育、矫正,是指为警示教育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树立公共安全意识,而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学习宣传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 教育、矫正措施包括学习、宣传交通法规,参与文明交通执勤、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进行困难人群帮扶、社区卫生清洁等社区公益服务。
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自愿接受教育、矫正的,应当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明确教育、矫正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承办检察官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教育、矫正情况进行考察评价。人民检察院结合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及教育、矫正期间表现,依据法律规定,综合研判决定是否予以不起诉。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在人民检察院或者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公场所等进行。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邀请被不起诉人单位负责人、被不起诉人亲友、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村)民代表等人员到场参加。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
第九条 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的,由承办检察官公开发表训诫词,被不起诉人对训诫内容进行表态和承诺。责令被不起诉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的,由被不起诉人公开宣读悔过书,当场进行赔礼道歉。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现场,可以通过法治宣讲、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向旁听人员及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与不起诉决定书一同送达公安机关,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通报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二条 被不起诉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情况及教育、矫正完成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十三条 各地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公安、民政等有关单位加强联系配合,建立健全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教育、矫正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提升区域内醉驾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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