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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马某在某房产公司购买一套房产,支付了首付款,余款按揭。2017年1月,马某无力偿还按揭款,直至案发时,该房屋尚未结清购房款及其他费用。2021年7月,因马某与林某经济纠纷一案,林某向某法院提出查封马某名下的该房产,法院以短信方式通知马某该房查封期限3年。马某以微信形式将房产被查封的短信截图发给林某,多次打电话询问其为何要查封该房产。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 、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马某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是故意规避、抗拒执行,妨碍司法活动,不仅导致法院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同时也损害了林某、张某、李某的合法权益。马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构成要件。
被执行人及财产保管人,对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经司法机关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如果确需处理的,须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依法进行处置。擅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挑战司法权威、藐视法律、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 、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