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耕地保护 土地复垦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东围墙外地块属某村约22亩集体耕地,由9户村民承包。2013年至2018年该公司因项目施工占用该耕地后,未按照国家标准复耕,导致耕地残留大量建筑弃渣,耕地面积缩小,农民拒绝耕种并四处诉讼上访,耕地长期抛荒达5年之久,侵害了粮食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8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渑池县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本院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的张某某反映某行政机关不履行土地复垦监管义务线索,经初步核查,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通过询问当事人、知情人、调取查阅法院审判卷宗、组织无人机勘验、委托专业测绘机构进行地块测绘、调取国家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进行土层地探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查明:2013年9月至2018年4月,在未经某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某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将该公司冷却塔东侧围墙外土地用于该厂弃土临时用地,该地块共涉及原承包耕地村民9户,面积22.61亩。2017年12月4日,某公司委托另一公司对该处渣土外运后平整,并通过村委会复耕验收,但该公司未恢复原地貌,也未依照规定申请某行政机关复垦验收,导致地亩数减少为20.015亩。2018年8月31日,某村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接收某公司租用某村土地的承诺函》,认可该公司租用的土地已达到耕种条件并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地块复耕后部分地面遗留较多建筑垃圾残留,且部分区域耕种层土壤厚度仅为30厘米,无法耕种,群众拒绝接收。2019年7月16日,涉及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人张某某等5人向某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处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始终未获答复。2019年11月13日,张某某等5人就该不履职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责令某行政机关限期履职。某行政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4月21日两次书面回复举报人已立案调查,2020年12月16日,某行政机关以该案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张某某等5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诉讼至法院。2021年9月28日,法院裁定张某某等5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驳回该5人的起诉,经上诉后,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渑池县院经调查认为,尽管人民法院裁定张某某等5人的行政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但该集体土地复垦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地亩数量减少,导致长期抛荒的事实实际存在,虽经人民法院四次判决、两次信访纠纷处理均未化解矛盾,群众反映强烈。某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致使20余亩集体土地抛荒长达5年之久,损害了失地群众利益,危害了粮食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案情复杂,矛盾分歧较大,渑池县院于2023年12月26日由检察长主持召开听证会,邀请被监督单位、所在村组、涉地群众代表及3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参加,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向某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行复垦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2024年1月31日,渑池县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相关规定向某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某行政机关依法督促复垦义务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复垦标准,对涉案集体土地进行复垦,同时协助镇、村委等部门妥善解决群众失地问题。为切实解决群众承包土地抛荒损失和地亩减少补偿,同日,渑池县院对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属地镇政府立案。为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渑池县院先后5次组织村委、镇政府、某公司、某行政机关、群众代表召开协调会议,就责任方确定、复垦标准、验收程序、地租损失、地亩减少补偿、计算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由某公司负担群众地租及地亩面积减少损失共计25万元,分两期支付。
某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要求限期复耕到位。2024年3月中旬,在各方监督下20余亩耕地按照标准复耕到位。4月17日,渑池县院组织相关单位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再次进行整改验收,一致同意验收过关。根据协调会达成的意见,渑池县院于8月13日召集双方签订赔偿协议。2024年9月4日,某村收到第一批赔偿资金15万元,并分配给张某某5人,第二批资金拟于11月中旬支付,20余亩耕地拟整体流转其他群众进行耕种。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针对企业违法占用耕地弃渣未复耕达标,历时五年,经四次诉讼两次信访,仍未解决问题。检察机关秉持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听证和评估,五次组织相关部门和利益群体参与会商,兼顾各方利益,同时做好解决土地复垦和群众赔偿问题,从根源上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 代表委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 长效保护
【基本案情】
白天鹅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门峡市天鹅湖湿地公园位于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是我市白天鹅重点保护区,每年10月底至次年3月,都有成千上万只白天鹅在此栖息越冬。期间,该保护区内时有随意投食、丢弃垃圾、违规垂钓、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白天鹅栖息及湿地保护的行为发生,危害白天鹅及其生存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典型意义】
“美丽天鹅城”是黄河明珠三门峡的城市名片,保护白天鹅及其栖息环境事关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事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机关聚焦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线索,邀请其全程参与现场调查、公开听证、跟进监督等办案过程,运用“公开听证+磋商意见”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实现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司法监督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白天鹅及其栖息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延伸职能,建立公益保护举报平台和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多层次、全方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格局。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 污染物紧急处置 协同履职 第三方鉴定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5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称示范区)经一路与纬七路交叉口附近路面积淀大量工业废渣,气味刺鼻,影响周边道路通行和周边空气质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典型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改善民生。检察机关在督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案件中,将办案手段与非办案手段并用,对污染物进行紧急处置。借助第三方鉴定技术,明确监督对象,实现精准监督、高质效办案,积极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开展“回头看”,深化巩固监督成效。及时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问题线索交有关机关查处,打击故意污染环境犯罪,守护碧水蓝天。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林业资源保护 一体化履职 数字检察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间,马某、金某某等五人因盗伐、滥伐林木,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刑罚,并承担补种树木的责任,但其一直未予履行,致使林业资源遭到破坏后未得到有效修复,影响林业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典型意义】
卢氏县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生态保护区,林业资源对于黄河流域水土保持、水源涵养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发挥监督办案一体化优势,充分挖掘内部监督资源,同时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破坏林木资源案件线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树木补种责任,修复受损林业资源,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生态基础。
主办: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审核:王 飞
编辑: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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