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文化作为中华文明血脉中流淌千载的文化基因,如千年陈酿般醇厚绵长,承载着民族情感的发酵与人文精神的沉淀。春节作为承载着民族记忆与情感共鸣的重要载体,以辞旧迎新的仪式感构筑起华夏儿女的精神原乡。当二者在时光长河中相遇,便晕染出独具东方意蕴的生活图景:既有万家灯火的团圆宴上,玉液琼浆映照着盈盈笑意;亦有雅集酬唱间,流觞曲水伴着诗情流转;更见金樽对月,笑语盈堂,在杯盏相碰的清脆声中,将人间烟火与文人风雅、阖家欢聚与家国情怀,交织成一幅流淌着华夏文明温度的新春画卷。然而,由于酒的特殊属性,又使得其在营造欢乐祥和的气氛时还有危险致命的一面。劝酒、斗酒、逼迫喝酒造成人身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已经成为共识,那么在没有劝酒、斗酒等行为,发生损害,共同饮酒人、组织者、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检索甘肃省内的生效公开裁判文书,总结共同饮酒人、组织者、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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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典型情形
1.共同饮酒人未劝酒,但是未尽到作为共饮人的注意义务以及留宿后妥善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醉酒者倒地后也未及时采取恰当的救治,共同饮酒人需要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2023)甘01民终9813号
重点摘录:
第一,醉酒者的责任。本案的受害人宗某本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携带白酒主动邀约他人共同饮酒,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共同饮酒人的责任。宗某年甲虽然未全程共同饮酒,但系场地提供者且全程在场,对此宗某年甲较之其他半途参与的共饮人应当负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对宗某本携带白酒、邀请他人前来自家持续饮酒至深夜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宗某年甲完全尽到了劝阻的义务。宗某年甲与宗某本家在同一幢楼不同单元,在宗某本醉酒后宗某年甲未主动联系宗某本家人将人接回照看,也未将宗某本妥善送回家中,因宗某年甲接受宗某本留宿其家中而应当负担之后的照顾义务。宗某年甲在宗某本留宿期间由其独自一人睡在客厅沙发上,未采取醒酒或其他妥善的措施,没有完全履行作为共饮人的注意义务以及留宿后妥善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发觉宗某本倒地后未联系其家人并第一时间拨打120救治,因此,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30%的责任。
2.组织者、场地提供者、邀约者,应对来客尽到更多的劝诫以及酒后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醉酒者中途离开时,未将醉酒者护送家中交由其家属进行照看或通知醉酒者家属;带走醉酒者的人员,在发现醉酒者处于醉酒状态时,没有及时将其送回家中休息,没有尽到观察、照顾和及时送医救助的合理注意和照顾义务。均需要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2023)甘09民终1645号
重点摘录:
第一,醉酒者的责任。死者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可能导致的风险和严重后果完全可以预见,也完全能够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因其未能尽到相应安全注意义务而放任自己醉酒,导致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共同饮酒人的责任。刘某2作为组织者,刘某1作为场地提供者,夏某1作为死者于某参加酒局的邀约者,应对来客尽到更多的劝诫以及酒后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其三人在死者于某饮酒后中途离开时,并未将死者于某护送家中交由其家属进行照看或通知死者于某家属,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三人对于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上诉人夏某2、刘某3、王某2作为和死者于某一起的共同饮酒人,应对于死者于某有合理安全的注意义务,但其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护送、救助措施,虽主观上没有明显过错,但因疏忽大意而放任于某离开,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上诉人程某虽未参与共同饮酒,但于某醉酒后由程某带走,在发现于某处于醉酒状态时,没有及时将于某送回家中休息,又安排于某乘车,对于某没有尽到观察、照顾和及时送医救助的合理注意和照顾义务,延误了最佳救助时间,对于某的死亡亦存在一定过错。上述人员承担28%的责任。
3.共同饮酒人全程参与饮酒,饮酒时间长、饮酒量大,未能及时终止饮酒活动,未履行共同饮酒人之间的相互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离开时未妥善安置醉酒者,亦未联系其家人,需要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2024)甘01民终3718号
重点摘录:
第一,醉酒者的责任。本案中叶某生与董某俊、薛某东、高某云相约共同饮酒,本属正常社会交往活动,对喝酒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叶某生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理应自我约束和控制。叶某生与董某俊、薛某东、高某云共同喝了约4斤53度的白酒,属于过量饮酒。叶某生的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叶某生未自我约束,过量饮酒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董某俊、薛某东二人全程参与饮酒,饮酒时间长、饮酒量大,在此期间未考虑共饮人各自的身体状况,未能及时终止饮酒活动,未履行共同饮酒人之间的相互注意义务,且在二人离开后未妥善安置叶某生,亦未联系其家人告知叶某生的情形,放任叶某生饮酒之后在某某店包厢内独自一人睡觉,对此存在过错,上述共同饮酒人承担16%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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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饮酒人不担责任的典型情形
裁判宗旨:
醉酒者在家中邀请共同饮酒人一同饮酒,即醉酒者系场地提供者、邀约者,共同饮酒人离开后醉酒者在家中因饮酒死亡,共同饮酒人不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2021)甘08民终1270号
重点摘录:共同饮酒引发侵权的案件中,确定同饮者责任的基础是,先期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劝酒、逼迫饮酒以及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救助义务。本案中,受害人毛某林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大小、身体状况有正确的判断。张某2、毛某1、毛某2未提交证据证明冯某在饮酒的过程中存在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且本案是毛某林邀请冯某到自己家中喝酒,酒是毛某林的儿子毛某1从网上购得的,冯某与毛某林作为多年好友,对于毛某林的饮酒习惯及酒量比较大是熟悉的,毛某林两个儿子当时也在家中,毛某林饮完酒之后,回屋睡觉,其家人有照料毛某林的义务,冯某已无照顾毛某林的义务。饮酒后第二天凌晨1时40分许,毛某林儿子毛某1进屋后才发现毛某林呼吸困难,随即拨打120急救。故张某2、毛某1、毛某2要求冯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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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宴席组织者承担责任的典型情形
裁判宗旨:
1.宴席组织者(主家)在醉酒者出现特殊情况时未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参加婚宴的共同饮酒人系一般共饮人,其基于对组织者的信任参加饮酒活动,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提醒、照顾等普通注意义务,尽到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23)甘01民终9813号
重点摘录:
第一,醉酒者的责任。陈贤红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漠视自己的生命健康大量饮酒,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为80%的损害责任
第二,组织者(主家)的责任。唐某华、薛某二人因女儿的婚事邀请并设宴招待宾客,提供了白酒供宾客饮用,系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其开启了共同饮酒活动,将饮酒人的合法权益引入危险状态之下,应当尽最大可能保障饮酒人的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二人在陈某红醉酒后虽然尽心进行了照顾,但在薛某发现陈某红呕吐物中“有血呢,脸都成了紫颜色的了”之后,过于自信地认为将陈某红抬到沙发上休息一下、睡一觉就好了,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未能第一时间拨打110、120电话或者送医,该要求对于二人而言并非强人所难,但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全面地尽到安全提醒、关照和注意义务,错过了救治陈某红的机会,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第三,共同饮酒人的责任。关于郭某军等十余名被告的责任认定。区别于共同饮酒的组织者,郭某军等十余人受唐某华、薛某邀请参加宴席并饮酒,系一般共饮人,其基于对组织者的信任参加饮酒活动,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提醒、照顾等普通注意义务。本案中,第一,郭某军等被告均是受邀参加宴席的宾客,且大多数人并不认识陈某红,如果严格要求参加宴席的宾客承担他人饮酒可能发生的全部损害结果,显然过于苛刻,势必加重参与聚餐者的心理负担,过分限制人们的用餐自由,从而突破普遍的交往底线和破坏正常的交往秩序,不利于维护和谐社会秩序;第二,宴席中,各被告与陈某红一起以玩“梦幻拖拉机”扑克牌方式饮酒娱乐,为唐某华、薛某贺喜,从监控视频中可见气氛良好,各被告并不存在借此强行劝酒、拼酒、赌酒、灌酒、闹酒等不当行为,陈某红时常自斟自饮,部分被告还劝陈某红少喝一些或者拒绝与其碰杯,尽到了一定的提醒义务;第三,在陈某红醉酒后,孙某、庞某军等人与唐某华、薛某一起将陈某红先后抬至椅子上和沙发上休息,尽到了一定的照顾义务。综上,各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提醒、照顾等善意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宴席组织者(主家)在明知醉酒的情形下未将醉酒者送至住处,应对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23)甘01民终9813号
重点摘录:
第一,醉酒者的责任。魏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在其患有高血压病史的情形下,理应对自身酒量以及过量饮酒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识,并加以节制。
第二,组织者(主家)的责任。邸某仁作为提供酒水、食材的主办人,在魏某离开时安排其侄子护送,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魏某不能安全到达住处的风险,其侄子在护送至其居住的小区附近后离开,没有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未尽到帮扶、照顾、护送义务,邸某仁承担15%的责任。
3.宴席组织者(主家)对代替自己招待宾客的醉酒者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21)甘01民终1440号
重点摘录:
第一,醉酒者的责任。对自己的酒量有一个正确的估计,量力而为,不可过量饮酒,将自己置于伤及自身健康和生命的危险中。本案死者张某某在招待宾客饮酒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但其未对自身饮酒加以控制,导致醉酒后意识及控制力减弱,不慎摔倒致创伤性颅内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的后果发生,应认定其自身存在主要的过错,对此一审判决认定其本人应承担90%的责任并无不当。
第二,组织者(主家)的责任。杨某列作为举办丧宴的主人,应对饮酒的数量加以审慎地控制,有注意保证前来赴宴的客人在喝酒过程中和醉酒后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对赴宴客人人身安全承担合理的护送、照顾、通知家属的义务,避免在离开饮酒场所后由于没有人照顾发生意外事故。其对招待宾客的“知客”张某某未合理尽到提醒、照料、护送的义务,且考虑到白事与红事具有习俗方式的有所不同,其行为过错程度轻微,故杨某列应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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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者对滞留在店内的醉酒者负有
安全保障义务
典型案例:(2023)甘01民终3241号
重点摘录:
某甲店在店内张贴有禁止饮酒的警示,但没有严格执行;在马某泉等人醉酒滞留在店内没有他人照看陪伴后,某甲店对马某泉等滞留人员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此时就已发生,在某甲店经营者通知罗某的家人将罗某接走后,对于仍滞留在店内的马某泉等人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罗某被家人接走后,某甲店没有采取有效办法让人将马某泉接走或来人照看,而是将马某泉滞留的雅座灯光关闭,将门帘拉紧,影响了对滞留人员状况的随时观察,致使不能及时发现滞留人员的状态变化,因此,某甲店未能完全尽到对醉酒滞留人员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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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醉酒者发生车祸共同饮酒人
对醉酒者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1:(2022)甘11民终1201号
重点摘录:本案中,李某升、李某阳、席某武、田某、侯某新与死者张某共同饮酒后,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横过道路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应对共同饮酒后发生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升、李某阳、席某武、田某、侯某新与张某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虽然并不必然导致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但该先行行为增加了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使得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即李某升、李某阳、席某武、田某、侯某新为对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有高度劝诫注意义务的人,判令上述共同饮酒人承担30%的责任。
典型案例2:(2024)甘08民终1233号
重点摘录:关于王某某甲、靳某某甲、靳某某乙要求尹某、李某某、郑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审查,靳某1、郑某某、尹某、李某某在下班之后共同饮酒属于人之常情,也并无过错。但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义务,尤其在明知共同饮酒人中有驾驶机动车情形的,更应当尽到提醒、劝阻和制止该饮酒人驾驶机动车的义务。而在此次事件中,饮酒结束后,郑某某、李某某、尹某明知靳某1已饮酒且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存在过失,对靳某1的死亡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尹某、李某某、郑某某陈述的靳某1系本次酒局的组织者、酒桌上无恶意劝酒行为、聚会结束后郑某某要求靳某1留宿等说辞均为单方陈述,并无证据证实。至于赔偿的比例,靳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后执意驾车回家,属于自陷风险,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尹某、李某某、郑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典型案例,共同饮酒人即使不存在劝酒、斗酒等的情形,但是若未履行或未妥当履行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帮助等注意义务造成饮酒者自身发生人身损害时,共饮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婚丧嫁娶宴席的组织者(主家)、经营者对醉酒者也应当承担妥善的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另外,实践中醉酒者发生车祸导致去世,法院大多数情况下会判令共同饮酒人对醉酒者承担赔偿责任。在遇到类似纠纷后及时咨询、聘请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最后,笔者劝诫大家:美酒虽好,切莫贪杯!
来源/元成彤法律快车
编辑/张玉红 责任编辑/王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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