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流水就挣钱?心动变“刑”动!

政务   2025-01-13 22:48   江西  

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

利润可观

足不出户“躺着”就能赚钱

那么将银行卡借给他人

帮人转转账、取取钱

到底是“生财有道”

还是“进狱”帮凶?

近日

宁都县公安局黄石派出所

精准研判、快速出击

成功查处一起非法出借银行卡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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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了

黄石派出所在线索核查中发现

辖区居民郭某名下的银行卡

涉嫌接收非法资金

民警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

犯罪嫌疑人郭某因手头拮据

经朋友介绍在网上下载了一个贷款APP

并在该APP上和网友聊天

对方自称是办理扶贫贷款的工作人员

可帮助其申请扶贫款项

但需要提供银行卡刷流水

郭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

为非法获取利益

仍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接收非法资金

将接收的资金取现后
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截止案发
犯罪嫌疑人郭某累计
接收、转出资金近2万元
且均为外省侦办的诈骗案涉案资金

目前

犯罪嫌疑人郭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租借他人“银行卡”用来干什么?

在电诈链条中

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

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洗一洗”

才能转入自己的账户

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

大量租借或购买来的银行卡

就是“洗白”的工具。

切记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

银行账户都是违法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如果有人向你提出这种赚钱的主意

请立即打住!!!

以 案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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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石派出所

编辑:葛叶青

校正:戴文兴

审核:刘金华

审定:曾传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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