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治理工作解读

文摘   2024-11-13 16:47   宁夏  
各相关企业,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为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提高各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对“挂证”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动员引导各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学习、理解、认识专项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主要做法、整改要求及处理措施,现对专项治理工作解读如下:

一、专项治理方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4年8月23日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宁建发〔2024〕58号),要求全面清理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违规“挂证”行为,整治范围“在我区各有关企业、单位注册的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业务承接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图审机构、工程专业培训机构等相关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此次专项治理为期半年,分四个阶段进行,组织动员阶段(2024年8月22日-9月10日)、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9月1日-10月31日)、全面排查阶段(2024年11月1日-11月30日)、调查处理阶段(2024年12月1日-2025年2月20日)。

二、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

3.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2月1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4月23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

6.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2月26日)

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

8.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2月28日)
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
10.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
1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
1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

1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15年12月10日)

1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

上述法律法规均可网查,请自行学习。

三、整改要求

此次专项治理整改工作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对照住建部下发的“挂证”人员清单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截至2024年11月30日,整改完毕上报整改报告及整改资料至辖区住建部门,整改报告需逐个人员写清人员基本信息、证件信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整改情况等。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组织辖区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收集资料后集中报送至吴忠市住建局;市区企业直接报送至吴忠市住建局建筑管理科305室,电子版发邮箱至2010906@163.com。

整改分两种情况:一是“挂证”人员仍在企业履职。企业需提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或记录(企业社保账号记录或个人我的宁夏APP社保记录)、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开通记录、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信息记录(截图)以及该人员与其他“挂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退出证明、公积金封存证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个人信息记录(四库一平台从业人员栏搜索个人页面截图)。二是“挂证”人员不在企业履职。企业需写提交情况说明、与该“挂证”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退出证明、公积金封存证明、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信息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必须写清楚本企业于什么时间与该“挂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什么时间离职、缴纳社保、公积金缴存等情况。
整改的最终结果是“挂证”人员只在一家单位履职,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社保缴纳、公积金缴存、所有资格证注册(包括其个人持有的所有资格证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职务匹配、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信息均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即视为存在违规“挂证”行为。
注意:个人和企业均可通过人社部社保平台、公积金小程序及APP、我的宁夏APP等渠道网查社保和公积金信息,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请及时通过网办或线下办理。

四、问题答疑

1.关于公积金多家缴存的情况

人员挂证存在多家单位缴存公积金,主要原因是个人灵活缴存及前单位离职后未封存公积金缴存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允许单位正常缴纳账户和灵活就业缴纳账户同时存在。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灵活缴存(GR)不在此次挂证排查的范围,所以不存在个人缴存导致多家缴存状态。前单位未封存账户问题,整改措施由“挂证”人员本人联系前单位,协调前单位向所在省市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封存账户,次月即可解除异常状态。个人也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办理封存账户与正常缴存账户合并事项。

2.建造师无法联系、找不到人等问题

涉嫌“挂证”的注册建造师无法联系、找不到人,证书仍在本企业注册的,可申请强制注销。由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前往自治区政务大厅(光明广场南侧)二楼29号注册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951-6982632),需要提供无法联系的相关证明(例如通话记录空号、打不通、四库一平台未找到信息等)、与该“挂证”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经人社部门确认的)、社保不再缴纳证明等资料。

3.三类人员相关问题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是由生产企业组织培训并报名考试合格后执业。即安全员(A、B、C)证是随企业而存在的,证随人员迁移,必须与当前履职企业同步。如人员不在任何企业履职,请企业在整改报告中予以说明,标注清楚该人员证书是否有效,我局将申请自治区注册中心冻结。

4.总、分公司人员劳动关系问题

根据住建部官网答复,总、分公司人员劳动关系不属于挂证。涉及总分公司的注册人员认定及整改方式:由总公司作出承诺,承诺该人员属于本公司工作人员,持证人员确保在单位工作,社保缴纳在分公司,资格证注册在总公司。如后期核查发现存在隐瞒或者造假情形,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5.子、母公司人员劳动关系问题

子公司人员证件不能在母公司注册,母公司人员证件不能在子公司注册,如存在人员证件混用的情况,视为涉嫌工程转包或者挂靠行为,并予以查处。

五、处罚措施

1.注册建筑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进行处罚。

2.注册建造师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进行处罚。

3.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4.注册造价工程师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进行处罚。

5.三类人员(安管人员)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其他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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