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住建规发〔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吴忠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措施》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对照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吴忠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措施》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吴忠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
吴忠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吴忠市国资委 中国人民银行吴忠市分行
吴忠金融监管分局
2024年11月8日
吴忠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稳进向好部署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1.落实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引导各商业银行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对新发放贷款,落实国家关于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合理确定新发放贷款利率。
2.强化公积金保障能力。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二孩、三孩家庭等购房贷款在原额度上限基础上提高20-30万元。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房租和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推行“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先提后贷”“先贷后提”等模式,畅通“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渠道,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开户满6个月且连续缴存满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用户,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3.支持居民住房换购。支持国有企业作为主体收购二手住房。将空置的安置房转化为保租房划转给国有企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群众约定相应“免责期”,促成群众通过“卖旧买新”“以旧换新”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取消购买商品住房限制性政策和转让限制年限规定。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无需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自取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动产证(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之日起即可转让。
4.实施购房税收优惠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更好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延续实施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即: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买新房、存量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契税。即:首套房、二套房90平米以下均按1%征收,90平米以上分别按1.5%、2%征收,三套及以上房屋按3%征收。
5.积极开展房地产促销活动。持续开展房屋展销会、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等联动促销活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买房送家电、家具等形式多样的优惠活动,降低群众购房成本。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外、入乡镇,到园区、进工厂开展商品房团购推介,促进住房市场消费。
6.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从利益平衡视角,明确总体目标,划定再开发单元,提出开发模式、实施路径等规划指引,系统推进成片开发,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7.支持多元化开发改造。出台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和城市更新行动方案,依照国家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允许业主自行更新改造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8.优化用地规划指标管控。新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比例最低不少于0.8个/户。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和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中的幼托、社区、物业、养老、卫生、文化及环卫等配套设施不计容积率。
9.试点推行现房销售。对新出让的优质地块,鼓励开发企业积极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并给予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和“白名单”贷款融资等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一城一策”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本《措施》自2024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