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
本次计划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50名(详见附件1),每人限报1个岗位,不得重复报名。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
(三)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处于失业状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3.城镇低保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5.长期失业人员。包括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
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
1.全日制在校学生;
2.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3.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或股东等人员;
4.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或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满规定期限的;
5.财政供养或村(社)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干部;
6.重度残疾(以残联部门认定残疾等级为准)、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7.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形。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0月30日(共3个工作日)。
2.报名地点:各用人单位。
3.所需资料:《静宁县城镇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用人单位招聘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提交两份;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招聘程序
1.初审。各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2.审核。各用人单位将通过初审的报名人员资料报县人社部门核查。
3.选聘。各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资格审核结果及工作岗位要求,采取考试、面试、考核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
4.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县人社局统一公示,公示期间,发现存在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形的不予安置。
5.聘用。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五、安置期限及待遇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享受“两项补贴”,即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先发后补”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凭工资发放明细清单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票据按季度向县人社部门申请。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待遇(除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其提供的劳动时长和强度给予合理的用工报酬,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用工报酬之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六、退出机制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公务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考试招聘及村干部(村医)选聘、自主创业(办理营业执照)等各种途径实现就业的;
2.聘用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5.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达到辞退条件的或因故辞职的;
6.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其他符合退出条件的。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负责清退: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2.未履行岗位职责冒名顶替上岗的;
3.无故出现旷工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4.不服从单位管理或违反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履职尽责不力,工作质量较差,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