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公告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通俗地说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妨碍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一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二是证据较为单一,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四是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虚假诉讼的几种情形及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避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另,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同样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危害
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是全面而深远的。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而且侵犯了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虚假诉讼还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构成了威胁。
虚假诉讼线索举报途径
1. 举报受理电话:12309、0933-2522000
2.来信来访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成纪大道17号
3.邮政编码:743400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监督、客观真实反映问题。举报的问题线索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内容要具体详实;对收到的问题线索,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真核查处理,并对反映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依法保障反映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