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正文
为进一步打牢异龙湖治理法治保障基础,完善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防治污染,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实际,制定《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推动异龙湖保护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条例共4章46条
今天来学习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异龙湖保护范围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按照功能定位和管控要求,划分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
(一)生态保护核心区为异龙湖水域和最高运行水位湖岸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至湖滨生态红线之间(不得少于100米)的区域,面积70.12平方公里。主要入湖河道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以及两岸外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2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生态保护核心区进行保护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生态保护缓冲区为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面积80.24平方公里。异龙湖北侧分水岭以外与异龙湖具有直接水力联系的岩溶漏斗、地下暗河发育的7.33平方公里碳酸盐岩山区按照生态保护缓冲区进行保护管理。
(三)绿色发展区是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面积210.07平方公里。
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以及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设置物理标识和警示标志。
孔祥敏 摄
排版:李怡娴
编辑:陈思佳 许玲静
法律顾问: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珂玥 18183632523
投稿邮箱:sprmt99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