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不甘心:秦汉胡同到底还是跑了,我们束手无策自认倒霉吗?

教育   2024-09-02 21:38   上海  


致如我一般的家长们!


一、对方没钱就不起诉吗?No!理由如下:
1、对于我们小老百姓来说,对方是真没钱还是把财产转移了,我们是不知道的,所以“没钱”这个事实不一定成立:
2.只要公司没有正式宣布破产、注销掉,自然人没有死亡,就有可能将来会有钱,等有钱的时候,还是要起诉才能拿到钱。这不是个法律问题,而是个常识问题;
3.破产清算时,生效的判决可以直接参与财产的分配,而存在合同履行争议的显然不行;
4.生效的民事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尚存争议的合同纠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5、民事、行政、刑事的维权方式并行不悖,民事起诉不妨碍警方刑事立案,特别是在未正式立案前,民事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可能获得结果的。为什么这么说?政府主管部门绝大部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税务、海关除外),即使依法处罚,罚款也进不了我们的账户,对我们权利不构成实质影响。对于ZF部门来说,最关键的诉求是这么多人不去闹事即可,安抚、协调为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手段能干预的并不多,不然也不会存在大量的重复XF:因为XF解决不了问题,所以很多人才重复SF,走入了一个怪圈;
6.多人起诉比单人起诉当然效果更好,对于法院来说,接案数量和结案数量需要有一个平衡,当类似案件不是那么多的时候,没有必要

并案,可能按简易程序处理也很快,但是如果积累上百甚至更多的案件,那单个案件处理的方式就有点跟不上了,所以大家积极立案也是一种互助行为。


二、警方不予立案,再去报案有用吗?有!理由如下:
1.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界限往往不能简单判断,比如民间借贷和诈骗、投资与集资诈骗,对于我们公民来说,我们不需要也不具备能力100%验证是不是犯罪,只需要认为是犯罪即可(诬告陷害除外),我们内心的正义与良知认为这件事是可能存在犯罪行为,且我们是受害人的,当然有权利去控告;
2.从本案来看,我个人认为可以以刑法第224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来入罪:“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看: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秦汉胡同在告家长和学员通知以及内部给员工的通知均可看出,很早之前就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我们可以合理地保守推定在2024年5月之后就失去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2)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在一般的民商事行为中,如果一个公司资不抵债,濒临破产,至少需要负责人或者安排工作人员与债权人进行沟通,但迄今为止,秦汉胡同没有任何人出面承担责任,哪怕表明一个退款或者重新安排学习的的态度都没有;(3)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实际的原因我们当然无法核实,但

是可以基于合理推测,秦汉胡同就是收学费拆东墙补西墙,而学费的使用国家是有明文规定专款、专账户、专用的,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真相,以续费合同的形式来占有我们的血汗钱。
3.事都是人办的,类似的线索,一个办案的警察可能认为只是纠纷,一个想立功、有正义感的警察可能就认为是犯罪,而更多是不想揽活上身,所以结果可能就不同;除此之外,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社会上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每个当事人(家长)情况不一样,能立上案的机会也不一样,比如1月份交钱已经上了一半课程的家长和8月26号交钱一天没上的家长肯定不一样,即使都是构成合同诈骗,但是在认定犯罪金额时都会有差别。
4.就刑事案件管辖来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犯罪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其中就包括了犯罪对象被侵害地(我们每个人的居住地、付钱的地方)、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上课地点),所以我们当然可以就近报案;如果有警察说没管辖权,是没有道理的,只是踢皮球而已;所以多一次报案的行为就会多一次机
5,所有的维权都需要证据,报案的受案团执或者不予受对通知、不予立案通知等都是走下一步的前提条件,申请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之前,如果没有走公安的前置程序,检察院是没法处理的,因为无论是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都是公安的管辖范围:除此之外,基于前述的不满意的结果才能去jwjw、zf委XF,这都是合法的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指望包青天,而是需要公民穷尽自己的权利手段之后才能去找那个包青天。
以上个人观点!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实属天经地义,若自己不在意,没人会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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