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单位对长期停放并达到报废标准的交通事故车辆进行了清点并将依法予以处置(详见下表)。请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并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后仍未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证明,不补办相应手续,且不接受处理的,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将对该批涉案车辆按相关程序规定报废处置,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现将扣留车辆号牌相关信息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