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知识产权类)

文摘   2024-12-19 20:46   江西  




2024年,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大抓落实年”活动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和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上饶市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上饶市市场监管局第八批8个“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知识产权类)公开如下 :





1.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饶市某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及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4年5月10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上饶市某检测有限公司在不规范检验、检测过程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安宜”瓶阀2821个、对当事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处罚款175750元、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处罚款120000元、对当事人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经营活动处罚款120000元;合计并处罚款人民币415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饶市某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及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2024年3月8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本案中的液化气瓶具有易爆、易燃烧的特性,加强特种设备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查处力度,对保障规范充装和使用合格正规配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2.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鄱阳县某粮油有限公司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

2024年12月11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鄱阳县某粮油有限公司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没收印有“万年香贡米”字样的大米包装袋4000条罚款人民币52764.7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0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鄱阳县某粮油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交易平台销售“万年香贡米”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1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毗邻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并在产地范围外生产相关产品,其在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混淆使用的地理标志行为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误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从严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地理标志相关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严监管、强保护、高标准,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同时该案发生在互联网领域,行政保护部门通过“线上追溯”与“线下打击”结合从源头上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体现了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建设持续加强。

3.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肖某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1月8日,广信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1日,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沪市监闵移送〔2024〕第12020240925001号),内容为: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反映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并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现将该违法行为移送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当日,广信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50个不同款式的汽车钥匙壳(无商标标识),未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钥匙壳。经立案调查确认,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奥迪”“现代”“大众”“本田”“宝马”“福特”等品牌的汽车钥匙壳和商标,并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获取利润50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奥迪”、“现代”、“大众”、“本田”、“宝马”、“福特”等品牌注册商标标识汽车钥匙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信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处罚。

侵权商标会有危害包括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故保障市场正常的秩序尤为重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有利于保障商品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4.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林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0月15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林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浦检刑不诉〔2024〕512号)和检察意见书(沪浦检意〔2024〕51号)案件线索基本情况:“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VOVA 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并运营店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进购假冒的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向境外销售。经审计,林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万余元。”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在VOVA 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运营店铺并进行销售假冒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涉案金额为:94676.25元。当事人销售假冒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它代表着唯一性、质量和信誉。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品牌声誉的象征。然而,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十分普遍,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因此,打击商标侵权是非常必要的。

5.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铅山县某服装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饰案

2024年8月28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铅山县服装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饰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商标持有人举报称铅山县某服装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所有权的服饰。经查,当事人在阿里1688平台上从事网络销售,主要销售的服饰是3D印花服饰,无固定厂房和办公场所,平时通过手机在阿里1688平台操作,平台接单后通过与线下合作的服装厂加工定制再发给客户,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后台的销售记录,发现有三件带涉嫌商标服饰的销售记录。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一共销售了三件涉嫌商标侵权的服饰,共计销售金额:99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销售印有他人注册商标服饰的行为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在商业领域,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标志的,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目前,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为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6. 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年县某农家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河”系列白酒案

2024年5月27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对万年县某农家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河”系列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售出的侵权“海之蓝”白酒56瓶、“天之蓝”白酒1瓶、“梦之蓝”白酒4瓶、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在万年县某农家乐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货架上及仓库内发现堆放有外包装印有“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之蓝”白酒56瓶、“天之蓝”白酒1瓶、“梦之蓝”白酒4瓶,上述产品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海之蓝”白酒,上饶市万年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检验,鉴定为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洋河”系列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侵犯了注册商标权,蚕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权假冒酒一旦流入市场,不仅会破坏正规酒厂的声誉,还会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打假力度,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消费放心的市场环境。

7.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销售侵犯“科勒”“KOHLER”注册商标的产品案

2024年7月9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对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销售侵犯“KOHLER”注册商标卫浴系列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销售侵犯“科勒”“KOHLER”注册商标的产品(水龙头(含提拉式下水阀)数量8套、感应小便器数量5套、地漏数量14个、浴巾架数量14个、衣帽钩数量14套、纸巾架(两款)数量14个,淋浴器数量14套)、罚款14811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8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书面实名投诉材料,称当事人在德兴新旅明樾府二期运动员公寓精装修工程上销售侵犯“科勒”“KOHLER”注册商标卫浴产品,经查明,德兴新旅明樾府二期运动员公寓精装修工程由当事人(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中标施工,该公寓客房及公共卫生间使用的卫浴产品上标有“KOHLER”字样注册商标。经科勒公司授权委托的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鉴定,均属侵犯“科勒”“KOHLER”注册商标专用权。从《鉴定报告》(粤华鉴第GL24600319US号)《价格鉴定参考表》(粤华价第GL24600319US号)显示当事人使用侵犯“KOHLER”注册商标卫浴产品总数量92件,价格鉴定总金额计493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KOHLER”注册商标卫浴系列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可以让公众认识到商标侵权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同时,这也将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8.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销售商标侵权化妆品案

2024年5月13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对黄某销售商标侵权的“丝丽532”化妆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罚款2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余检刑意〔2024〕12号),该意见书要求上饶市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对黄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法国“CYTOCARE 532”水光针、“RESTRUCTURER”英诺小棕瓶一案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4月3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按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要求,与余干县公安局乌泥派出所取得联系,当日,余干县公安局乌泥派出所向我局移送了卢志峰等人非法经营案案件,即余干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余公(乌)移字〔2024〕0001号)。经查,2022年3月-2022年11月,黄某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名为“水光全系专卖”的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国“CYTOCARE 532”水光针、“RESTRUCTURER”英诺小棕瓶化妆品。根据余干县公安局提供的案件证据以及北京华熙海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CYTOCARE系列产品情况说明”、上海俊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RESTRUCTURER英诺小棕瓶情况说明”,上饶市余干县市场监管局认定黄某销售的“CYTOCARE 532”水光针、“RESTRUCTURER”英诺小棕瓶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十一编商标监督管理第三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余干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销售商标侵权的化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也存在较大的人体健康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对本案件的处罚,进一步打击了市场上的假冒侵权行为,规范了化妆品的市场秩序,净化了消费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稿源:执法稽查局

通讯员:李灵佑

期号:2024年第7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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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饶市机构改革方案将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并划入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职责、市科技局专利管理职责、市商务局反垄断相关职责组建而成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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