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江西省药监局的部署,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强化药品安全监管,持续开展打假治劣“药剑行动”,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为保持高压震慑态势,现向社会公布其中的一批典型案例。
1.彭某科等人无证生产、网络销售假药案
2024 年3月6日,上饶市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医美专案组在梳理前期侦办的各类医美类案件线索时,发现盛某达经常在朋友圈发布肉毒素等医美广告,通过对盛某达审讯,余干县公安局在与外地公安密切协作,抓获涉案嫌疑人员彭某科、王某涛和李某先3人。通过对彭某科等人非法制售的“MEDITOXIN”、“NABOTA”、“Botox”、“Botulax”、“ReNTox”、“CORETOX”等6个不同品牌的肉毒毒素的检测,上述品牌的肉毒毒素未检出肉毒杆菌。2024年4月26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涉刑药品案件分析会对相关物品认定进行讨论,综合研判认为彭某科等人非法制售假冒注射用 A 型肉毒毒素“MEDITOXIN”、“NABOTA”、“Botox”、“Botulax”、“ReNTox”、“CORETOX”等6个不同品牌的肉毒毒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规定的,上饶市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彭某科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涉案“注射用 A 型肉毒毒素”权利方授权书、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余干县公安局已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29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此案列为省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挂牌督办。
2.玉山县某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玉山县公安局移交的“关于移交余某庭诈骗案涉案药房名单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询问笔录及《问题药店名单》),该局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对函里提及的玉山县某大药房开展调查。当事人承认向“余某庭”购进涉案药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营业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移交线索中提及的同名药品伲福达1盒(硝苯地平缓释片)并对该药品进行扣押。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上饶市广丰区某大药房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8月23日,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丰区某大药房经营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远红外筋骨痛贴”(医疗器械注册证标注结构及组成:本产品主要由医用热熔胶,远红外陶瓷粉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均匀涂抹在基材上,膏面贴上防粘隔离纸制成;适用范围:适用于颈、肩、腰、腿关节和软组织损伤引起疼痛的贴敷治疗)。此产品外包装正面却标注“麝香壮骨膏”5个显著字体,字体比产品名称“远红外筋骨痛贴”更大、更粗、更显著。
当事人经营的远红外筋骨痛贴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玉山县某眼科门诊部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
2024年3月27日,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山县某眼科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单位门诊部2楼药房的药品存放柜上发现五福樂托品點眼液,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药品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进行扣押。经查,上述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是业务员上门推荐的,已部分销售给患者。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5. 德兴市某医疗器械公司经营未取得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3月7日,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和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德兴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在电商平台专营店销售医疗器械。2022年7月、9月,当事人多次从玉山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折叠型医用外科口罩并销售,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时并未查验供货方的资质,玉山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折叠型医用外科口罩注册证。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6.万年县某药房涉嫌网络销售处方药的,未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未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案。
2023年12月29日,上饶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年县某药房的药品网络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美团”向个人网络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的电子处方笺,未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无审核、调配人员签字或盖章,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未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三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7.何某某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自行配制化妆品案
2024年6月17日,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化妆品柜抽屉中发现印有标签为“痘痘”、“痘印”的产品各两瓶,瓶身均未标示生产许可证、批号、效期等信息。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广信区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调查,上述产品是当事人自行配制给顾客作为化妆品使用。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自行配制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