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食堂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4年10月28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公司食堂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相关标识、无法提供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及防止食品浪费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采取了防止食品浪费措施。
案例二、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信区某自助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信区某自助餐厅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自助餐厅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三、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丰区某炸串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9月25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饶市广丰区某炸串店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9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食品浪费标识进行复查,当事人已经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四、上饶市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年县某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23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年县某烧烤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相关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五、上饶市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铅山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7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铅山县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饶市铅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六、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弋阳县某面馆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案
案例七、上饶市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兴市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0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兴市某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相关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八、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案
稿源:执法稽查局
通讯员:郑洋
期号:2024年第7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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