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4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严格落实“四个最严”,依法严厉查处肉类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上饶市市场监管局第六批13个“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制止餐饮浪费类)公开如下 :
1.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酸辣无骨鸡爪案
2024年9月10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6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9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GC0224-040110050),该报告载明当事人所生产经营的食品“酸辣无骨鸡爪”(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规格型号为500g/盒),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在于更好的规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操作,从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包装储存到运输销售,每个环节都要符合食品安全质量要求,有效排除各环节安全隐患,全面筑牢食品安全底线。
2.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无证无照加工卤制品案
2024年11月1日,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在生产加工场所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营业执照擅自生产加工肉制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0日,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线索称李某某在上饶市信州区渡口圆盘处有一个生产加工场所,该场所无法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小作坊证等证照,涉嫌无证无照生产加工,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检查,经核实情况属实并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当事人未在生产加工场所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营业执照擅自生产加工肉制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信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有利于打击“四小”领域无证无照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督促食品小作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生产经营,实现“证照齐全、操作规范、质量安全”,促进食品小作坊健康发展,全面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3.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11月1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罚没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8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当事人公司时,在该公司冷库里发现了包装未标注标签标识的腊肉(预包装食品),在该包装箱外和箱内均未发现标注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等产品信息,当事人涉嫌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标注,确保食品标签标识信息真实规范,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倒逼生产经营者加强对标签标识的自主查验和管理能力。
4.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滕某某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卤肉制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10日,广信区市场监管局对滕某某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卤肉制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滕某某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卤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线索,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熏红肠、大肠、鸭掌等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信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是为了更好的落实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督促食品小作坊经营依法进行登记,保证食品生产加工的基本条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5.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案
2024年8月27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6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速冻食品(肉串)生产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并实施对原料投料、环境、生产工序、设备、贮存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存在原辅材料贮存、保管及领用未记录、检验仪器未按期检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弋市监(食生)责改〔2024〕0716-1号),责令当事人即日起改正。2024年8月6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另查当事人原材料冷库贮存4包过期食品。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食品生产时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有利于加强肉制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好全县肉制品市场秩序和质量安全,守护好消费者的“菜篮子”。
6. 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学校食堂采购肉类产品未按要求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如实记录肉类产品数量、日期案
2024年6月14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某学校食堂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如实记录采购猪肉数量及日期,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采购猪肉等食品时未按要求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饶市监稽一(食)责改〔2024〕56号),责令该食堂即日起改正。2024年5月22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业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业健康管理规定》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有利于加强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学校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知识,引导学校食堂正确规范记录食品进货台账,严格控制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维护校园食品安全。
7.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燕子私房菜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案
2024年6月11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某燕子燕子私房菜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没收非法销售的野生果子狸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铅山县河口镇城西美凯龙建材家居广场某某燕子私房菜馆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厨房冰柜下层内存放有不明动物躯干2.92k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不明动物躯干肉制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不明动物躯干进行了扣押。2024年4月2日立案后,铅山县市场监管局通过送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野生果子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铅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严厉打击餐饮环节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野生动物上餐桌的行为,切实警醒餐饮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主动增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意识。
8.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4年8月29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所使用的“生猪肉”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饶鄱市监责改〔2024〕016号)。2024年8月14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鄱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有利于加强市场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知识,引导正确规范记录食品进货台账,严格控制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维护食品安全。
9.横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掺假掺杂的牛肉串案
2024年4月29日,横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掺假掺杂的牛肉串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处以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8日,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横峰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牛肉串”(生产日期:2022年10月9日,保质期:12个月)涉嫌掺假掺杂,执法人员立即对横峰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上述批次“精品牛肉串”确为横峰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当事人承认因管理问题生产上述批次产品过程中员工错用了不同包装袋,导致出现了掺杂掺假问题。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违法所得计18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横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是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食品掺假掺杂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掺假掺杂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10.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东东超菜场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8月30日,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某东东超菜场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猪食管丝”1箱、没收违法所得800.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1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某东东超市菜场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核查发现该店的冷冻仓库中存放1箱“猪食管丝”(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0日,保质期:九个月)已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161.68元,违法所得800.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促使食品经营者认真做好食品每一个环节,保障群众的食品安全。
11.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必姆顾某某肉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4年9月6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必姆顾某某肉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和违法经营猪肉26.85千克、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8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玉山县必姆镇农贸市场进行肉制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生猪肉的猪皮上没有动物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合格章,且当事人未能提供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予以扣押并下达执法文书(编号:玉市监必姆强制〔2024〕20号)。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有利于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坚守食品安全底线,进一步促进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防止不合格肉品进入市场,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稿源:执法稽查局
通讯员:李灵佑
往期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