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政务   2024-07-31 21:08   四川  


QING BAI JAING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

典型案例(第四期)

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为我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查办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高的违法案件。为强化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引导教育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现向社会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夹层锅案


根据监督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夹层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用于食品生产的7台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夹层锅,其中4台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2月;2台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3月;1台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6月,上述压力容器均未经定期检验,仍在继续使用,并且7台夹层锅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进行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未作记录。其中1台夹层锅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余夹层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于2024年5月13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上述7台夹层锅,并于2024年6月4日对其中4台进行了检测,于2024年6月5日对其中3台申请报停报废处理。

当事人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压力夹层锅进行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未作记录,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压力夹层锅设置使用登记标志,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压力夹层锅设置定期检验标志,未对使用的1台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夹层锅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使用的6台特种设备压力夹层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夹层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给予当事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四川某线缆有限公司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案


根据监督检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川某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1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关闭经营场所大门,谎称已停产,拒绝到场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2024年4月1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当事人使用的千分尺未进行检定,没有制定重要原材料检验/验证规定,未对重要原材料进行检验并做检验/验证记录,不符合《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系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于2024年4月19日被本局查获。

当事人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5日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青白江某车行解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设置案


根据监督检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白江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解除限速装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促进销售,分别为销售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不详)、“鑫云电”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008Z型)、“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7Z)各1台解除限速设置,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于2024年3月19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解除限速设置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3399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致使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当事人解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设置的行为,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29日给予当事人罚款0.6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青白江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白江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沙发猫”牌魔芋丝(香辣味)1包已超过食品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从成都市双流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生产日期2023年9月1日、保质期8个月的“沙发猫”牌魔芋丝(香辣味)5包(72克/包)进行销售。上述魔芋丝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2包,于2024年6月3日被本局查获时,尚有1包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本局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魔芋丝货值金额17.7元,获违法所得11.8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7月12日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物品、罚没款0.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以民生“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为抓手,加大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广大群众如发现有食药、知识产权、特种设备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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