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护航“川货”出海▕
涉外知识产权政策(第八期)
——走进比利时
QING BAI JAING
比利时位于欧洲西北部,与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接壤,与英国隔海相望,被称为“欧洲通衢”。中国和比利时于1971年10月25日建立外交关系,建交后双边关系总体发展顺利。比利时是中国在欧盟的第七大贸易伙伴,中国是比在欧盟外的第三大贸易伙伴。比利时积极参与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安特卫普港和泽布鲁日港成为中欧班列的重要节点,加强了欧洲与中国之间的物流连接。近年来,两国间的贸易额稳步增长,中比经贸关系发展势头良好。中国企业对比利时投资呈现领域广、规模大、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等特点。比利时从中国进口大量商品,如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纺织品等,同时比利时向中国出口药品、化工产品、机械设备和钻石等。
这一期,让我们走进比利时,了解比利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一、比利时专利相关政策
01
1.发明专利
(1)定义
保护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20年。
(3)延展期限
通过补充保护证书(SPCs,适用于医药产品),专利保护期限可延长最多5年,某些医药产品SPC的期限还可因儿科药品研究而再延长6个月。
(4)申请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向比利时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可接受的语言为荷兰语、法语和德语;
②形审:比利时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③公布: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内予以公布;
④授权与公告:没有实质审查,公开时专利权即被授予。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内向比利时专利局提交检索新颖性请求,专利局在检索后出具检索报告;
⑤证书:授权后,官方下发电子证书。
2.外观设计专利
(1)定义
保护对产品外形的线条、图样、形状位置或三维形状及颜色与其结合作出的新的、原创的设计。
(2)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自动保护5年。
(3)延展期限
可续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可达25年。
(4)申请流程
①申请:向比利时专利局提交登记申请;
②审查:提交审查后,比利时专利局不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并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和社会道德;
③注册及公开:若申请符合法律要求,比利时专利局予以该外观设计注册并公开;
④ 证书:注册后,官方下发电子证书。
02
1.发明专利
(1)《巴黎公约》途径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称,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希望获得保护的所有巴黎公约缔约国分别提交专利申请。其申请流程为在中国申请后,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 12个月内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比利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指定进入比利时登记生效或者登记欧洲单一专利在比利时生效。
(2)PCT途径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向指定国家申请专利。其申请流程为在中国申请后,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指定进入比利时登记生效或者登记欧洲单一专利在比利时生效。
2.外观设计专利
(1)《巴黎公约》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的申请流程为在中国申请后,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 6个月内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比利时专利局提交申请。
(2)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途径
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其申请流程为在中国申请后,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 6个月内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可以提交含一件设计的一件申请,也可以提交含多件设计的一组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不会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也不会对实质授权条件(新颖性、独特性)进行审查。
(3)比荷卢(BOIP)申请途径
比荷卢知识产权局是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比荷卢地区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注册登记。其申请流程为向比荷卢知识产权局提交登记申请,比荷卢知识产权局不对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并审查其是否与公共政策及社会道德相违背。审核通过的外观设计自动在比荷卢地区生效。
(4)《海牙协定》途径
《海牙协定》的申请流程为根据《海牙协定》递交国际注册申请,之后指定比利时专利局提供外观设计保护。
二、比利时专利布局策略
1.专利布局
通过合理布局,可以在关键技术领域构建起具有竞争优势的专利组合。
2.优先申请
对于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创新技术,应优先选择申请国际专利;在竞争对手之前获得保护,防止侵权风险。
3.跟踪政策法规
关注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申请策略,以降低潜在风险。
4.技术创新与改进
在申请国际专利过程中,注重技术创新与改进,提高专利的质量和保护效果;通过不断优化技术方案,增强自身竞争力并降低侵权风险。
5.风险评估与预警
在申请国际专利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以降低潜在风险。
6.合理利用条约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利用不同国际条约(如PCT、巴黎公约等)的优势进行国际专利申请。
7.合作与联盟
与其他科技企业或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进行技术创新和国际专利申请;通过建立专利联盟,共享资源和技术,增强整体竞争力。
8.预警与维权
对于已获得的国际专利权,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侵权行为和风险事件;通过积极维权,保障合法权益。
9.持续创新
在国际专利布局的基础上,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保持技术的领先地位并不断拓展新的技术领域和市场。
三、诉讼应对方式
首先是先评估侵权的事实是否存在,核对主张的知识产权与涉嫌侵权产品是否相符;
其次是组建由内部人员和外部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的专利侵权应诉团队,内部人员负责整体把控方向、协调内外、提出合理要求等,外部专业人员负责诉讼策略制定、具体谈判和应诉事务等;
再次是针对专利侵权诉讼起诉书和证据材料中提出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分析评议,评议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以及分析评议涉诉专利权利是否稳定、可否被无效等;
最后是明确应诉策略,如分析评议后决定应诉,应选择适当的应诉策略,包括针对诉讼程序提出异议、进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及现有技术抗辩等策略。
四、比利时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01
比利时专利诉讼体系
比利时的所有专利纠纷由布鲁塞尔企业法院专门处理,该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案件则由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处理。在第三审级,比利时最高法院负责审查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不审理案件的实质内容。
其法律提供了常规和加速的侵权诉讼程序,加速程序允许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基于实质的禁令救济,但没有赔偿损害的可能性,常规程序则允许专利权人在确认侵权后索赔全部损害赔偿,但通常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获得一审判决。
同时,比利时法律允许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请求临时禁令,以限制、停止或避免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布鲁塞尔企业法院的院长负责处理这些请求,无论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是单方面。
在比利时,专利无效可以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全部或部分宣告无效,无效诉讼可由任何有合法利益的人在布鲁塞尔企业法院提起。另外,其法律允许通过调解和仲裁等替代争议解决方法解决专利纠纷(需当事人双方均同意),但传统的诉讼途径更为常见。
此外,在比利时还可以通过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来解决包括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在内的专利纠纷。统一专利法院专门审理欧洲专利和统一专利的侵权及无效案件。
02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1.专利、外观设计的无效和强制许可
在比利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比利时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先布鲁塞尔企业法院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布鲁塞尔法院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在比利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专利进行使用,即便专利权人没有同意(即强制许可)。根据比利时的《经济法典》,特别是第XI.38条,比利时法律确实提供了在公共健康等特定情况下授予强制许可的可能性。
在比利时,强制许可的申请程序从对经济事务部部长提出申请开始,如果成功,最终以皇家法令授予强制许可并确定相关条件。在申请过程中,生物伦理咨询委员会会被要求提供非约束性意见,专利持有人也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经济事务部部长会考虑所有这些因素,然后向部长理事会提出有理由的建议。经过部长理事会审议后,国王最终会做出决定。这个过程原则上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在实践中,比利时强制许可的授予是相当理论性的,并且很少使用。这可能是因为比利时法律要求专利强制许可的授予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并且通常需要专利权人的同意。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公共健康危机,比利时法律允许在没有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授予强制许可。
2.侵权诉讼
在比利时,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受到保护的发明或创意,专利权人可以向布鲁塞尔企业法院提出侵权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和禁令救济。诉讼程序为(1)提交诉讼请求:专利权人向布鲁塞尔企业法院提交诉讼;(2)临时禁令:如果需要采取行动以防止损害或确保潜在判决的执行,可以请求临时措施,包括冻结资产或发布禁令;(3)证据收集:双方交换相关信息和文件;(4)听证会和审判:在比利时,审判重点关注书面提交,口头陈述起辅助作用;(5)判决和上诉:经过听证会后,法院将进行审议并作出判决。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向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特别的,上诉必须基于新证据或程序错误才会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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