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 BAI JIANG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第五期)
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为我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查办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高的违法案件。为强化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引导教育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现向社会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根据监督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成都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2种拆零待售的药品超过有效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未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6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5日的邦必妥牌“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2盒,及生产日期为21年2月1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的敏使郎牌“甲磺酸倍他司汀片”1盒,放置拆零销售区用于销售。至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剩余56粒,“甲磺酸倍他司汀片”剩余8片,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上述2种药品予以扣押,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进行过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46.24元。
当事人从未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20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给予没收违法物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经营不合格钢筋案
根据监督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钢筋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调查。
本局对当事人库房内加工好的成品热轧带肋钢筋直条(规格HRB400EΦ8mm、HRB400EΦ10mm)进行执法抽检,检验结论为该样品重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T 1499.2-2018标准要求;不合格原因系当事人调直机压力参数设置错误。2024年6月28日,上述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直条(HRB400EΦ8mm)30吨、热轧带肋钢筋直条(HRB400EΦ10mm)37.5吨,本局依法予以扣押,共计货值金额239625元,因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加工经营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5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物资、罚款4.9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刘某生产加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根据日常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刘某不能提供生产加工毛肚的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成都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毛肚1000kg,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纯碱,生产加工成预包装食品,包括:(1)标称白煮千层肚的产品1132袋(2.5kg/袋),包装袋上虚假标注有“委托方:成都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某食品物流园”等内容;(2)标称千层肚的产品50袋(3kg/袋),包装袋上虚假标注有“生产商: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泡菜(食品)产业园某路”等内容;(3)标称白千层肚的产品16袋(0.6kg/袋),包装袋上虚假标注有“生产商: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泡菜(食品)产业园某路”等内容;(4)标称火锅食材(速冻畜禽副食品)的产品4袋(2.5kg/袋),包装袋上虚假标注有“出品商:四川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路”等内容;(5)标称毛肚的产品4袋(2.5kg/袋),包装袋上虚假标注有“生产商: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鹅乐丝®”等内容,该产品上使用“鹅乐丝®”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6)标称黑毛肚的产品1袋(3.5kg/袋),包装袋上虚假标注有“制造商:四川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某路,®(含“雪峰”字样的图形商标)”等内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含“雪峰”字样的图形商标)未经注册,属于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于2024年3月27日被本局查获时,上述产品尚未售出,本局依法予以扣押,共计货值金额75044.8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从事食品生产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采购食品添加剂未查验供货者许可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生产加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
按照择一从重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2日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物资、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四川某贸易公司销售商标侵权的机油案
根据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四川某贸易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机油,经“Mobil”、“美孚”商标所有权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委托代理人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书,产品外包装和标贴信息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均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嘉实多”、“ ”商标所有权人嘉实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均是假冒产品。被本局查获时,当事人不能证明是合法取得,不能如实说明提供者,已销售给青白江某汽车维修店(另案处理)产品货值金额17509.5元,剩余产品本局依法予以扣押,货值金额58759.25元,经营额共计76268.75元,销售获违法所得4714.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和嘉实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29日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物资、罚款8.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以民生“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为抓手,加大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广大群众如发现有食药、知识产权、特种设备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往期文章精选
来都来了,点个在看再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