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祁门县城一辆停在路边的
小轿车车头部位多处被撞坏
肇事车辆逃逸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事故处理民警接到报警后
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因雨夜公共视频模糊
给案件侦破带来难度
但办案民警没有放弃
连续数天开展走访排查
并在刑侦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最终锁定成功锁定肇事人员
11月8日上午
民警将肇事人员章某某抓获
到案后章某某如实交代了
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
11月11日
报警人方某将一面印有
“为民办事神速 尽心尽力尽责”
字样的锦旗送到事故处理民警手里
感谢民警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警方提醒: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正确做法是第一时间是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切莫心存侥幸,妄想逃避法律追究和经济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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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山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