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箴言 | 法律要顺应天理人情

政务   2024-10-16 06:30   甘肃  


 

 法者,因天理,顺人情,而为之防范禁制也。当以公平正大之心,制其轻重之宜,不可因一时之喜怒而立法。若然,则不得其平者多矣。


——明·王阳明,见陈宏谋《从政遗规》


  现在,人们说到法律,往往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中国古代,说到法律的时候,也经常说“王法”,也就是说,人们认为法律是皇帝订立的,是帝王的法。这两种说法是高度一致的,体现出古今人们对于法律本质的一种看法。


  不过,即使古代,人们也不认为法律完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不完全认可法律只是帝王的立法。人们认为,即使是王法,仍然要考虑到其他因素,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即使是帝王,也不能随便立法,也不能随便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上述王阳明的看法,就是这种代表。王阳明认为,法律的制定,要考虑天理人情,要以公平正大之心,权衡轻重予以制定,不可把一时的喜怒定为法律。如果统治者一时的喜怒都被当作王法,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公平的本质。王阳明这段简短的论述,具有非常深刻的道理。


  法律固然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但是这种意志并不是不受限制。王法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天理,一个是人情。天理和人情限制了统治者的意志,使得法律要实现公平的目标,而不仅仅是实现统治者的意志。


  什么是天理?天理就是规律,就是逻辑,就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理性原则。法律作为规则要起作用,它当然有属于自己的一套内在逻辑。这种内在逻辑必然要起作用,使得法律自身具有逻辑自洽性。比如说,杀人偿命,古代认为是天经地义,因为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的生命予以剥夺,这里内在地出现了一种平衡。但是,如果把一个骂人的人处死,这就不公平。因为从内在逻辑来说,骂人与杀人造成的后果不可同日而语,因而不能受到同等的处罚。


      天理,实际上是从内在逻辑的角度,对法律涉及到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使权利与义务相匹配,使罪行与他受到的惩罚相匹配,这都是天理对王法的限制。又比如,从逻辑来说,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因为一个法律没有制定出来的时候,人们不可能按照这种法律去行事,因此,不能用今天的法去治昨天的罪。这些都是从规律和逻辑的角度得出来的法律原则。显然,即使是帝王的法律,也不能不遵守这些规则。不遵守这些规则的王法,就是恶法。


      王法不但要受到天理的限制,还要受到人情的限制。所谓人情,不过就是人的正常欲望、感情、习俗、道德等等。《荀子·非相》说:“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这就是人情,可以说这也是天理,因为这本来是溥天之下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普遍人性。


      帝王的法律,不能与人类的正常情感诉求和欲望期待相背逆,而且要保护正常的人情人性。古代有些法律规定的如寡妇殉死,从一而终之类,显然与基本人情不一致,实际上也是恶法。


  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制定法的最大限制来自自然法的思想。中国古代的天理与人情,与西方自然法学说非常接近。这就是说,无论中西,人们都从来没有把规范和调整人们各种关系的法律,完全交给帝王喜怒无常的个人意志,或者通过自然法,或者通过天理人情,予以约束制约。


(梁发芾)



 名称:西伯利亚远志


 分布:兰州、白银、定西、临夏、天水、陇南、甘南、陇东、河西


 简介:西伯利亚远志,多年生草本。花期4-7月,果期5-8月。全草入药,有清热解毒、祛风止痛、拔毒、生肌的功效。


(植物资料由西北师范大学白增福、陈学林提供)


制作:席娟娟  校对:张莉  审核: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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