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
如何选聘出色的物业服务人员?
怎样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
珠海物业相关政策汇编来了!
快来了解吧👇
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规范等问题
政策指引: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修正。修订后的条例针对存在的问题,从政府的监管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也提出了物业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多个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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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设立、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等问题
政策指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以及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对原《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工作情况变化。《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珠府〔2024〕102号)近日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更新最新规定,新增职能部门职责内容,完善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内容,新增业主委员会委员、专职人员禁止行为内容,新增建设单位的交费义务内容,新增禁止列入分摊费用与个性化有偿服务内容,新增业主自治内容,完善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内容,新增业主共有车位、人防车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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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管理使用和监督问题
政策指引1:
《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因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对原《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个别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的内容进行了简易修改。
《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珠建〔2024〕90 号)于2024年4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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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引2:
《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21年11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出独立占地且拥有完全独立产权的非住宅单体建筑的80%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申请缓交,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可免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创新举措。该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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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流程的规范问题
政策指引1: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珠海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原《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加以修改。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建〔2024〕281号)于2024年10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4日,进一步区分和细化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镇街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中的职责;规定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应当采用票决定标法、委托择优定标法或者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方法确定中标人,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较于原政策增加了“票决定标法”,为业主积极参与定标及共同管理物业服务项目提供了指引和参考。并且明确招标文件不得将物业服务人“提供整改资金”和“带资进场”作为评标标准和定标依据,减少扰乱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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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引2: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手册》
2020年6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手册》,该工作手册系统地描述了招投标工作程序,提供了招标文件范本和招投标工作常用表格式样等内容,供有关企业、专业人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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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物业和非新建物业的
承接查验问题
政策指引:
因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对原《珠海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个别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的内容进行了简易修改。
《珠海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珠建〔2024〕91号)于2024年4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减少物业服务项目交接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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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的
使用、监管问题
政策指引:
因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对原《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个别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的内容进行了简易修改。
《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珠建〔2024〕124号)于2024年5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旨在进一步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业主物业管理活动决策效率,规范使用本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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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管理问题
政策指引:
为进一步健全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管理制度,有效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工作实际,对物业服务人、项目负责人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监管进行整合完善,制定了《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结构与部分术语和表述;二是增加对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的保存规定、不良信息异议申请和处理、业主委员会集体行为产生的加减分情形与附件中物业服务人扣分情形的对应具体分数;三是对于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认定进行详细规定;四是建立信用评级机制;五是建立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处理机制;六是将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行业协会各类评优评先、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活动或履约评价、差别化监管等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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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组建、
专家管理等问题
政策指引: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专业优势,完善物业服务教育培训、咨询评估、考评论证、招标投标机制,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珠建物规〔2021〕4号)主要包含总则、专家库组建、专家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五方面内容。分别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物业管理专家库建设管理和物业管理专家资源扩充以及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解聘、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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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