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过程中
经常会遇到需要掉头的情况
如果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
或疏忽大意随意掉头、变道
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近日,9时26分,钱某某驾驶小车在关岭自治县关索大道信达三期路段掉头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导致两车轻微受损
无人员受伤
民警经勘察后认定:钱某某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提醒
不管何种情况
掉头车辆都不享有优先通行权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请勿“任性开车”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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