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起贪念,起贪必受罚。”本案被告人廖某某曾有行窃劣迹,刑满释放后依旧不知悔改,又一次触碰法律红线,等待他的必定是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期,由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廖某某盗窃案在普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07年8月,被告人廖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9月刑满释放。
廖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不务正业,为不劳而获重操旧业,又继续作案。
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廖某某先后在普定县多个乡镇内流窜作案,多次、入户实施盗窃,窃取被害人稻谷、油菜籽、电缆线、耕牛等价值17000余元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2023年4月15日,廖某某在某工地值班室内盗窃电缆线时被现场抓获。
(图片来源于网络)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廖某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普定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
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君子谋财,当循正道,摒弃妄图坐享其成的侥幸心态。一意孤行,多次盗窃必将面临从重惩处,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追悔莫及的只会是自己。
法条链接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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