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某医院放射科工作人员小乙(化名)离岗时向医院提出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要求,但迟迟得不到回复,于是小乙通过网上信访途径投诉反映了这一问题。西湖区卫生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件后第一时间对该医院调查核实,查明其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况,当场取证并立案实施处罚,并出具监督意见书责令医院立即改正。
放射工作人员小乙懂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遵守放射诊疗防护法律法规,值得称赞!
医疗机构漠视员工职业健康权益,在员工提出正当诉求依旧不理不睬,不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义务,当罚!最终,对当事医院未组织离岗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设备工作指示灯不能正常使用等多项违法行为,西湖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12500元的处罚。
法律宣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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