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户未申报缴纳税款能否定为偷税行为?

文化   2024-12-23 06:57   安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办理税务信息是否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个人认为:不属于。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规定,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逃税罪定罪处罚:(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该司法解释是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司法解释,而非针对税收征管法的司法解释,因此不能作为行政管理行为中对偷税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并且该文件已于2024年3月20日起废止。

2.通知申报的概念随着刑法的修订作出限缩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税务登记这一概念随着商事制度的改革发生了较大变化,三证合一后,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息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4.根据国税办函〔2007〕513号税总函〔2016〕2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偷税要有主观故意。

综上,经核查,该纳税人虽已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确认,但实地调查了解到,其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务工,对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并不熟悉,且未曾接受过税务部门的税收政策宣传。因此,该纳税人的未申报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不构成偷税行为。在税务人员后续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后,该纳税人及时进行了补充申报,并依法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


参考资料:《税务系统行政执法高频业务指南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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