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享受高企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优惠案例
文化
2024-12-25 07:00
安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州税二稽罚[2024]83号1、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你单位新购置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61762072.83元,加计扣除金额61762072.83元。其中涉及2023年1月1日以后验收入库的固定资产合计47034261.49元,一次性扣除金额47034261.49元,加计扣除金额47034261.49元。上述设备分期付款,发票时间是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到货时间均在2023年1月1日之后(含2023年1月1日),你单位对这部分设备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款“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和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之规定,造成少计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4068522.98元。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之规定,应调减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609482.73元。 2、你单位2020年度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中列支研发费用40180735.11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28566070.34元,实际可加计扣除为19831514.16元,2020年需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734556.18元。 你单位2021年度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中列支研发费用43033994.29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40166440.51……(注:后续内容缺失)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583689193****纳税人识别号:91320583689193****法人证件号码 3****************6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以后验收入库的固定资产于2022年第四季度进行加计扣除的情形,涉及金额为47034261.49元,造成永久性差异,已构成偷税,对该部分处少缴税款50%罚款即47034261.49×15%×50%=3527569.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