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思维导图(其他扣除,20241214更新)

文化   2024-12-14 07:22   安徽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6. 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7. 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二)缴费环节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联想: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本企业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2)补充医疗保险: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财税〔2005〕94号)

3.会计处理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上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

例:某市201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60000元,2019年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0÷12×3×4%=600元。王某2019年9月工资20000元,若其缴付年金800元,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600元,超出的200元须并入综合所得缴税。
例:某企业职工李某2019年1月取得工资2.3万元,个人按企业年金计划缴纳年金800元。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万元,该企业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8万元。如仅考虑基本减除费用,李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解:企业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000/12=4000元,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因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12000元。12000×4%=480元。
李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25.6元=(23000-480-5000)×3%=525.6元。

(三)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环节
财税〔2013〕103号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王先生2019年供职于A公司,每月缴纳500元企业年金,按照A公司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某养老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每年企业年金基金都能获取不低于5%的投资收益。按财税〔2013〕103号第二条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在分配计入王先生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年金实际领取环节
1. 退休领取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例:王某是甲公司员工。假设王某203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年金账户余额为480000元,分10年按季领取,需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每季领取48000/4=12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每季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10%-210)×3=570元。

2. 出国(境)定居等依法提前领取年金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解:王某2022年5月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年金120000元: 按综合税率表,120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20,应纳税额为:120000×10%-2520=9480元。

3. 扣缴申报
根据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退保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商业健康保险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改革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4个直辖市和27个省内试点进行。
  4. 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了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6.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
  7. 《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扩大适用保险产品范围。

(二)政策要点
1.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根据财税〔2017〕39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例:张某任职于甲企业,月工资收入8000元,2018年12月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保费为3000元。甲企业2018年12月20日收到张某提供的凭证,于2019年1月开始扣除。
2019年1月应预扣预缴张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8000-5000-200)×3%=84元。
2019年2月应预扣预缴张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16000-10000-400)×3%-84=84元。……

2.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和财税〔2017〕39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3. 注意事项
适用对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例:证券经纪人李某,户籍所在地北京昌平区,在合肥包河区工作。2019年1-12月每月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证券公司取得佣金收入113300元,2019年1月李某购买了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单期间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并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为4800元,相关资料当月交给了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证券公司财务部。请问李某2019年其他扣除金额是多少?李某如何来办理扣除?
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李某1月提交保单,从2月份扣除,全年可扣除金额为2200元(200×11)。
例:李某全年工资15万元(不含保险费用),单位购买保险支出1200元/年,个人购买保险支出2400元/年,个人与单位合计购买保险支出为3600元/年,应限额扣除2400元。
解:李某201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200-60000-2400)×10%-2520=6360元。

三、个人养老金
(一)政策沿革
1.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为7.5%。
依据:财税〔2018〕22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四条
2.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依据:国办发〔2022〕7号、人社部发〔2022〕7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3.自2024年12月15日起,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依据:人社部发〔2024〕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二)政策要点
1.个人养老金制度出台的背景
中央明确要求,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努力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主要是立足于保基本,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它主要体现社会共济,目前这个制度发展相对比较完善,已经具备了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主要发挥补充作用,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已经有良好发展基础。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是国家关于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第三支柱除了个人养老金之外,还有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2.个人养老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区别
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个人养老金由个人自愿参加。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共同缴费不同,个人养老金只由个人缴费。

3.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好处
(1)个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保基本生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单位建立的,起补充养老作用。现在增加了个人养老金,不仅为参加第二支柱的人员再增加了一条补充养老的渠道,对没有参加第二支柱的人员而言,也增加了一条补充养老的渠道。
(3)可以帮助个人理性规划养老资金。在缴费阶段只进不出,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都在账户里滚存,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时就可以领取,也就是说从制度上帮助参加人把牢个人养老金的“出口”,有助于个人理性规划养老资金,合理选择投资产品和投资期限,避免提前支取,从而切实起到补充养老的作用。

4.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设两个账户
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这两个账户是相互唯一对应的
5.养老金产品种类
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国债、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
6.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缴费环节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人社部发〔2022〕70号),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2)投资环节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领取环节
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6.扣除凭据

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7.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1)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出国(境)定居;(4)参加人患重大疾病;(5)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8.执行时间

自2024年12月15日起,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Tips: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分别是国家养老、企业养老和个人养老。国家养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公司负担16%,个人负担8%,个人所得税全额扣除,领取时全额免征
企业养老是指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一般由公司负担5%,个人负担4%。个人所得税缴纳时按4%标准扣,运营期间免,领取时是全额单独按3%~45%计税。
个人养老是指个人养老金(过去称为递延型商业养老),个人所得税缴费时,每年按12000元的限额扣除,运营期间免,领取时单独交个税,按最低税率3%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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