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股东“年终奖”被认定属于具有分红性质的款项

文化   2024-12-16 09:12   安徽  

***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W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三稽罚﹝2024﹞38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1

处罚内容

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150.00元(其中:2020年个人所得税罚款10200.00元,2021年个人所得税罚款5950.00元)。

违法事实

1、2020年1月,你公司发放2019年一次性奖金221000.00元,其中五名股东发放合计120000.00元,你公司按照3%的税率扣缴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600.00元。 

2、2021年1月,你公司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174000.00元,其中四名股东发放合计70000.00元,你公司按照3%的税率扣缴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2100.00元。

     你公司以上事实,属于向股东个人支付具有分红性质的款项而非工资薪金支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按照准确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300.00元(其中:2020年1月20400.00元,2021年1月11900.00元。上述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300元,你公司已于2024年8月22日自行申报缴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海湘税语简评】

如果股东在企业任职,真实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相应的工作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关系证明资料等,股东取得年终奖是无可厚非的,按照年终奖政策计税,税务机关应该会认可。但是没有真实任职,只是通过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降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被要求补缴税款则是迟早的事情。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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